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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方法及尋物系統與流程

文檔序號:11832641閱讀:371來源:國知局
一種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方法及尋物系統與流程

本發(fā)明涉及互聯網和移動互聯網領域,尤其涉及一種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方法及尋物系統。



背景技術:

一般情況下,個人所持有物品的價值會遠遠大于物品本身的商品價值。所以,當私有物品不慎丟失后,物主會迫切地想尋回。但在現有條件下絕大多數失物都無法被及時尋回,給個人及社會帶來很大的經濟損失。

因此,人們不斷探索解決這些問題的方法和技術。除了設立眾多的失物招領處以外,還有一些簡單的方式,如中國專利公開號為“CN201237855Y”和“CN201237855Y”所公開的、在行李等物品上直接附設記錄主人聯系方式的信息牌等方式;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fā)展,人們又有許多新的探索,例如:中國專利公開號為號“CN201185058Y”、“CN101261699A”、“CN101540015A”和“CN102341816A”的專利申請。

隨著智能手機和二維碼等信息載體的普及應用,新的尋回失物的技術和方法不斷出現,例如:中國專利公開號為“CN1940907A”、名稱為“辨別可移動物品物主的方法及系統”,又如專利公開號為“CN102959570A”、名稱為“利用通信網的內容服務方法、會員信息提供服務系統以及方法”的專利申請等;又如,日本專利公開號為“JP2008021123”、名稱為“遺失物回収支援システム及び遺失物回収支援方法”的專利申請;專利公開號“JP2005011153A”、名稱為“遺失物回収方法および遺失物回収方式および遺失物回収システムプログラム”的授權專利;專利公開號“JP2006109057”、名稱為“情報管理裝置、方法 及びコンピュータプログラム的專利申請、專利公開號“JP2006109057”名稱為“情報管理裝置、方法及びコンピュータプログラム”的專利申請等;美國專利號為“US8807425”的授權專利、專利號“US8973813”名稱為“System for facilitating return of lost property”的授權專利等。

上述利用互聯網及智能通訊設備、以及使用二維碼等信息載體作為物品標識的方案,與傳統方法相比有了很大的進步,但仍有以下不足:如有的技術方案在物主注冊的過程中,需要填寫個人信息等資料,這樣會引起物主擔心泄露個人隱私,并且不方便;如有的技術方案還存在安全性不高的環(huán)節(jié),易被騷擾或惡意利用;有的技術方案雖有酬金的環(huán)節(jié),但是其流程設計的不夠合理,造成部分撿拾者會因沒有及時了解具體酬金信息、或不相信能得到酬金,而放棄費時費錢的返還努力。

而上述技術方案共同的不足之處在于,沒有充分運用即時通訊網絡資源(尤其是像微信、臉譜等網絡所具有的大量活躍的會員資源以及強大的即時通訊功能),從而導造成物主需要重新注冊身份信息、拾主身份信息缺失或不穩(wěn)定等問題,這樣不僅會造成遺失物品權屬關系以及物主、拾主責任的不確定,還有可能造成尋物網站被不法分子惡意利用;另外,上述現有技術方案所提供的平臺只能使拾主或物主獲得對方的手機號、郵箱等通訊信息,然后再通過打電話聯絡或發(fā)郵件等方式聯絡。



技術實現要素:

為了克服現有技術的上述不足,更有效地尋找具有唯一物品標識信息的遺失物品,本發(fā)明提供一種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方法及尋物系統,能充分運用即時通訊網絡資源,利用其會員在本網絡中的既有身份信息,使物主和拾主不需要注冊,便都能以明確的身份參與一個更有效、更安全的系統性的尋物過程。

本發(fā)明還有一個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方法及尋物系統,使物主和拾主不僅可以通過即時通訊網絡建立聯系,還可以用直接通過即時通訊網絡相互聯絡,還可以在第一時間分別獲得各自需要的動態(tài)信息。

本發(fā)明還有一個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方法及尋物系統,通過合理的流程設置,可以促進物主履行其對酬金的承諾,保護拾主合法權益,使社會誠信和物質激勵能有效地應用于遺失物的尋回過程。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一方面,本發(fā)明給出一種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方法,包括:響應于物主使用物主注冊賬號(A)登錄即時通訊網絡后進入尋物系統;尋物系統接收即時通訊網絡所賦予物主注冊賬號(A)的身份標識信息,以及接收物主所輸入的物品標識信息,并將物品標識與物主注冊賬號(A)的身份標識相互關聯;

響應于拾主使用拾主注冊賬號(B)登錄即時通訊網絡后進入尋物系統;尋物系統接收即時通訊網絡所賦予拾主注冊賬號(B)的身份標識信息,以及接收拾主所輸入的物品標識信息,并將物品標識與拾主注冊賬號(B)的身份標識相互關聯;

尋物系統將同被物品標識關聯的物主注冊賬號(A)的身份標識與拾主注冊賬號(B)的身份標識建立對應關系,使物主與拾主能夠分別憑借物主注冊賬號(A)和拾主注冊賬號(B)通過即時通訊網絡建立聯系,以便物品標識所對應的物品得以及時歸還。

進一步地,還包括:尋物系統接收物主輸入的與物品標識對應的物品的物品信息,物品信息包括酬金信息。

進一步地,還包括:尋物系統接收物主所支付的酬金。

進一步地,還包括:尋物系統根據拾主輸入的物品標識獲取物品信息,并將酬金信息提供給拾主。

進一步地,還包括:尋物系統接收物主收到物品的確認,則將物主支付的酬金支付給所述拾主;

和/或

尋物系統接收拾主提供的物主收到物品的憑證,則將物主支付的酬金支付給所述拾主;

和/或

若尋物系統在收到拾主將物品郵寄給物主的發(fā)貨憑證、且在預定時間內未收到物主的確認信息,則將物主支付的酬金支付給所述拾主。

進一步地,還包括:若物主未收到物品,則向尋物系統發(fā)起仲裁請求。

進一步地,還包括:尋物系統根據拾主輸入的物品標識獲取物主注冊賬號(A)的身份標識,通知物主物品被撿到,并提示物主按酬金信息所示金額充值。

進一步地,還包括:尋物系統在收到物主按酬金信息所示金額足額支付的酬金前提下,才允許物主與拾主憑借物主注冊賬號(A)、拾主注冊賬號(B)通過即時通訊網絡建立聯系。

進一步地,還包括:尋物系統接收物主所輸入的物品信息,還包括物品的物品照片信息;

尋物系統接收拾主上傳的物品的物品照片;

尋物系統通過比對物品照片判斷物品是否為物主丟失的物品;

若物品為物主丟失的物品,則通知物主已有拾主撿到物品。

進一步地,還包括:尋物系統接收拾主上傳的物品照片,向物主展示拾主上傳的物品照片;

尋物系統接收物主通過比對物品照片判斷物品是物主丟失的物品的確認,并通知拾主。

進一步地,還包括:物主與拾主分別通過物主注冊賬號(A)、拾主注冊賬號(B)登錄即時通訊網絡后,以通過信息載體方式進入尋物系統;和/或以點擊相關鏈接方式進入尋物系統。

進一步地,還包括:尋物系統接收通過以下之一方式所輸入的物品標識:一是通過信息載體方式輸入;二是通過輸入物品信息編碼方式輸入;

信息載體所采用的形式為二維碼、條形碼、藍牙、RFID和/或NFC;

物品信息編碼為物品既有序列號碼和/或將與物品相關的各種要素進行差異化組合所得編碼。

進一步地,還包括:物主通過信息載體再次輸入物品標識時,則尋物系統將其導入以下三種頁面之一:物品信息列表頁面、尋物系統所給出的廣告頁面或尋物系統以外的選定頁面。

進一步地,還包括:尋物系統接收物主通過物主注冊賬號(A)所綁定的即時通訊網絡的第二物主注冊賬號(C)作為其輔助賬號,當物主注冊賬號(A)不能正常使用時,第二物主注冊賬號(C)可以代替物主注冊賬號(A)工作。

為了實現發(fā)明目的,另一方面,本發(fā)明給出一種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系統,包括:系統進入模塊,用于響應于物主使用物主注冊賬號(A)登錄即時通訊網絡后進入尋物系統,以及響應于拾主使用拾主注冊賬號(B)登錄即時通訊網絡后進入尋物系統;

第一信息接收模塊,用于接收即時通訊網絡所賦予物主注冊賬號(A)的身份標識信息,和接收物主所輸入的物品標識信息,以及接收即時通訊網絡所賦予拾主注冊賬號(B)的身份標識信息,和接收拾主所輸入的物品標識信息;

第一信息關聯模塊,用于將物品標識分別與物主注冊賬號(A)的身份標識、拾主注冊賬號(B)的身份標識相互關聯,還用于將同被物品標識關聯的物主注冊賬號(A)的身份標識與拾主注冊賬號(B)的身份標識建立對應關系;

通訊連接模塊,用于使得物主與拾主能夠分別憑借物主注冊賬號(A)和拾主注冊賬號(B)通過即時通訊網絡建立聯系,以便物品標識所對應的物品得以及時歸還。

進一步地,第二信息接收模塊,用于接收物主輸入的與物品標識對應的物品的物品信息,物品信息包括酬金信息。

進一步地,酬金充值模塊,用于接收物主支付的酬金。

進一步地,第二信息關聯模塊,用于根據拾主輸入的物品標識,獲取物品信息;

通知拾主模塊,用于將物品信息中的酬金信息提供給拾主。

進一步地,酬金支付模塊,用于若第二信息接收模塊接收物主收到物品的確認,則將物主支付的酬金支付給所述拾主;和/或第二信息接收模塊接收拾主提供的物主收到物品的憑證,則將物主支付的酬金支付給所述拾主;和/或第二信息接收模塊接收到拾主將物品郵寄給物主的發(fā)貨憑證、且在預定時間內未收到物主的確認信息,則將物主支付的酬金支付給所述拾主。

進一步地,仲裁模塊,用于若物主未收到物品,則向尋物系統發(fā)起仲裁請求。

進一步地,第二信息關聯模塊還用于根據拾主輸入的物品標識獲取物主注冊賬號(A)的身份標識;

通知物主模塊,用于通知物主物品被撿到,并提示物主按酬金信息所示金額充值。

進一步地,通訊許可模塊,用于在收到物主按酬金信息所示金額足額支付的酬金前提下,才允許物主與拾主憑借物主注冊賬號(A)、拾主注冊賬號(B)通過即時通訊網絡建立聯系。

進一步地,物品信息還包括物品照片信息;

第二信息接收模塊還用于接收拾主上傳的物品的物品照片;

照片比對模塊,用于通過比對物品照片判斷物品是否為物主丟失的物品;

通知物主模塊還用于若物品為物主丟失的物品,則通知物主已有拾主撿到物品。

進一步地,第二信息接收模塊還用于接收拾主上傳的物品照片,向物主展示拾主上傳的物品照片;還用于接收物主通過比對物品照片判斷物品是物主丟失的物品的確認;

通知拾主模塊,還用于將物主的判斷結果通知拾主。

進一步地,系統進入模塊,用于物主與拾主通過注冊賬號登錄即時通訊網絡后,以通過信息載體方式進入尋物系統;和/或以點擊相關鏈接方式進入尋物系統。

進一步地,第一信息接收模塊還用于接收尋物系統接收通過以下 之一方式所輸入的物品標識:一是通過信息載體方式輸入;二是通過輸入物品信息編碼方式輸入;

信息載體所采用的形式為二維碼、條形碼、藍牙、RFID和/或NFC;

物品信息編碼為物品既有序列號碼和/或將與物品相關的各種要素進行差異化組合所得編碼。

進一步地,網頁跳轉模塊,用于物主通過信息載體再次輸入物品標識時,則將其導入以下三種頁面之一:物品信息列表頁面、尋物系統所給出的廣告頁面或尋物系統以外的選定頁面。

進一步地,第二信息接收模塊還用于接收物主通過物主注冊賬號(A)所綁定的即時通訊網絡的第二物主注冊賬號(C)作為其輔助賬號,當物主注冊賬號(A)不能正常使用時,第二物主注冊賬號(C)可以代替物主注冊賬號(A)工作。

有益效果

本發(fā)明所提供的一種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方法及尋物系統,與即時通訊網絡的技術和資源有機地結合起來,運用互聯網技術,直接并同期獲取物主和拾主各自在即時通訊網絡(如微信、臉譜等)中唯一的、可追溯的身份標識信息,并將二者分別與遺失物的標識信息綁定,建立對應關系,使物主和拾主都能以明確的身份標識參與一個更有效、更安全的系統性的尋回遺失物的過程,換句話說,如果沒有這樣兩個明確的身份標識,本發(fā)明所提供的方法和系統就失去基礎、無法運行;而絕大多數現有技術的目的和方法,只是根據物品的標識信息,使拾主能獲得物主的通訊信息(例如電話號碼、郵箱等),沒有、也不需要在第一時間獲取拾主的身份信息。因此,本發(fā)明克服了現有技術中因物主與拾主的身份不能確定而無法保證遺失物權屬安全的缺點、避免了被惡意利用,還使本發(fā)明所提供的方法和系統得以實現。

本發(fā)明還運用互聯網技術,使物主和拾主不僅可以使物主和拾主可以直接利用即時通訊網絡建立聯系,還可以在第一時間分別獲得各自 需要的動態(tài)信息,不需要物主和拾主直接、被動地暴露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因此不僅能夠使物主與拾主方便快捷地聯系上,方便物主及時尋回所失物品,還最大限度地保護了雙方的個人隱私,克服現有技術相關方面的不足。

本發(fā)明還通過設立酬金和有效的酬金執(zhí)行機制,不僅能督促物主履行承諾,還能保障拾主的合法權益,激勵拾主快速將物品歸還給物主,克服現有技術不能督促物主履行承諾、拾主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證的不足,促進了遺失物的歸還。

通過以下參照附圖對本發(fā)明的示例性實施例的詳細描述,本發(fā)明的其它特征及其優(yōu)點將會更加清楚。

附圖說明

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的附圖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實施例,并且連同說明書一起用于解釋本發(fā)明。

參照附圖,根據下面的詳細描述,可以更加清楚地理解本發(fā)明,其中:

圖1為本發(fā)明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方法的實施例一的流程示意圖。

圖2為本發(fā)明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方法的實施例二的流程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方法的實施例三的流程示意圖。

圖4為本發(fā)明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方法的實施例四的流程示意圖。

圖5為本發(fā)明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系統的一個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圖6為本發(fā)明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系統的另一個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圖7為本發(fā)明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系統的又一個實施例的結 構示意圖。

圖8為本發(fā)明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系統的尋物系統與即時通訊網絡相互關系之一示意圖。

圖9為本發(fā)明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系統的尋物系統與即時通訊網絡相互關系之二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將參照附圖來詳細描述本發(fā)明的各種示例性實施例。應注意到:除非另外具體說明,否則在這些實施例中闡述的步驟、模塊、即時通訊網絡和尋物系統的相互關系等不限制本發(fā)明的范圍。

以下對至少一個示例性實施例的描述實際上僅僅是說明性的,決不作為對本發(fā)明及其應用或使用的任何限制;另外,區(qū)別各種示例性實施例的順號,僅僅是敘述先后的區(qū)別,而不是其優(yōu)先順序。

對于相關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已知的方法、技術和設備可能不作詳細討論,但在適當情況下,這些方法、技術和設備應當被視為授權說明書的一部分。

在這里示出和討論的所有示例中,任何具體步驟或模塊等應被解釋為僅僅是示例性的,而不是作為限制。

為使本發(fā)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yōu)點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結合具體實施例,并參照附圖,對本發(fā)明進一步詳細說明。

實施例一:請參閱圖1,為本發(fā)明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方法的一個實施例的流程示意圖,該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物主使用物主注冊賬號(A)登錄即時通訊網絡后(步驟S1200)進入尋物系統(步驟S1300);尋物系統接收物主注冊賬號(A)在進入尋物系統時即時通訊網絡所賦予的身份標識信息,以及接收物主所輸入的物品標識信息,并將物品標識與物主注冊賬號(A)的身份標識相互關聯(步驟S1310);

拾主使用拾主注冊賬號(B)登錄即時通訊網絡后(步驟S1400) 進入尋物系統(步驟S1500);尋物系統接收拾主注冊賬號(B)在進入尋物系統時即時通訊網絡所賦予的身份標識信息,以及接收拾主所輸入的物品標識信息,并將物品標識與拾主注冊賬號(B)的身份標識相互關聯(步驟S1510);

尋物系統將同被物品標識關聯的物主注冊賬號(A)之身份標識與拾主注冊賬號(B)之身份標識建立對應關系,使物主與拾主能夠分別憑借物主注冊賬號(A)、拾主注冊賬號(B)通過即時通訊網絡建立聯系(步驟S1600),以便物品標識所對應的物品得以及時歸還(步驟S1700)。

例如,即時通訊網絡可以是微信、臉譜等新興的即時通訊網絡,也可以是龐大通信網絡這樣傳統的即時通訊網絡。物主與拾主為同一個即時通訊網絡的注冊會員,分別擁有各自不同的注冊賬號,在本文中被分別用物主注冊賬號(A)和拾主注冊賬號(B)來表示,如兩個不同的微信賬號等,它們在所屬的即時通訊網絡中具有穩(wěn)定的、明確的身份標識,與其對應的會員真實身份也是可以被追溯的。另外,以微信為例,為了防止不法分子用新手機卡號、新注冊微信賬號實施惡意行為,還可以對擬用的微信賬號提出一些要求,如其已加入的好友數量以及該賬戶的活躍程度等,并通過數據庫信息來判斷,從而把新注冊的、孤立的微信賬號篩查出來,并禁止使用,這樣就可以徹底杜絕不法分子企圖隱藏身份的惡意行為。

以微信為例,當物主以其物主注冊賬號(A)(即物主微信賬號)登錄微信、進入尋物系統時,尋物系統便會接收到微信所賦予物主注冊賬號(A)的身份標識,并將其與物主所輸入的物品標識相互關聯(綁定);同樣地,當拾主撿拾到物主所丟失的這件物品后,以其拾主注冊賬號(B)(即拾主微信賬號)登錄微信、進入尋物系統并輸入這個物品標識時,尋物系統便將接收到的微信賦予拾主注冊賬號(B)的身份標識與該物品標識相互關聯(綁定)。這樣,進入尋物系統時,物主和拾主不需要注冊,尋物系統便能記錄二者的身份信息、并能使二者以明確的身份標識參與本發(fā)明所提供的尋回遺失物全過程(不僅 獲取了物主的身份信息,還在第一時間獲取了拾主的身份信息)。隨即,尋物系統將兩個被同一物品標識關聯的物主注冊賬號(A)之身份標識與拾主注冊賬號(B)之身份標識建立對應關系,使物主與拾主能夠分別憑借物主注冊賬號(A)、拾主注冊賬號(B)通過微信建立聯系,二者建立聯系的具體方式包括:可以通過文字、語音、圖片和視頻等公知方式相互聯絡;也可以在使用尋物系統和通過微信相互聯絡的過程中,一方將自己的手機號碼發(fā)送或直接告訴另一方,雙方可以改用手機聯系;另外,尋物系統還可以通過微信等,將物主或拾主主動提供的手機號碼推送給對方(希望對方主動聯系自己)。

其中,尋物系統可以接收通過信息載體方式所輸入的物品標識,也可以接收通過填入物品信息編碼方式所輸入的物品標識,物品標識具有唯一性,本實施例示意的是尋物系統接收通過信息載體輸入物品標識的方式。

信息載體所采用的形式分別為二維碼、條形碼、藍牙、RFID和NFC這五種形式之一,也可以采用其它適宜的信息載體。其中二維碼可以做成標簽粘貼在物品表面,也可以直接印刷或雕刻在掛件等物品表面;藍牙、NFC(Near Field Communication,近場通信)或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射頻識別)等可以分別做成標簽粘貼于物品表面或將其分別嵌入物品內部,做到“一物一碼”,使所有物品都有一個唯一的物品標識。此外,二維碼等上述信息載體除了含有物品標識信息外、還可以包含鏈接地址等信息。以二維碼為例,使用時,可將其貼在錢包、手機等物品上,也可以用含有二維碼的掛件、扣件等掛扣于鑰匙或箱包上;還可以在二維碼、NFC等標簽的印刷面印有一些提示信息,以引起撿拾者關注。

圖1中所示出的二維碼用來代表信息載體,以下結合圖1對本實施例的應用作進一步的說明:

物主將二維碼標簽粘貼于一物品表面(步驟S1100);然后用其物主注冊賬號(A)登錄進入即時通訊網絡如微信(步驟S1200)(為了簡單,下文用微信代表即時通訊網絡);再用微信的“掃一掃”, 因二維碼既包含物品標識信息又包含可鏈接至尋物系統地址信息,所以,掃描該二維碼可以直接進入尋物系統(步驟S1300);尋物系統讀取并接收物品標識信息和物主注冊賬號(A)的身份標識后將二者相互關聯(綁定)(步驟S1310);

拾主撿拾到物主遺失的物品后,用其拾主注冊賬號(B)登錄進入微信(步驟S1400);然后用微信的“掃一掃”,掃描該物品表面的二維碼進入尋物系統(步驟S1500);尋物系統讀取并接收物品標識信息和物主注冊賬號(A)的身份標識后將二者相互關聯(步驟S1510);

隨后,尋物系統將同被該物品標識關聯的物主注冊賬號(A)之身份標識與拾主注冊賬號(B)之身份標識建立對應關系,并以適宜的方式,使得物主與拾主能夠分別用物主注冊賬號(A)、拾主注冊賬號(B)通過微信建立聯系(步驟S1600);以便該物品標識所對應的物品得以及時歸還(步驟S1700),結果,拾主將物品歸還物主。

實施例二:圖2是為本發(fā)明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方法的另一個實施例的流程示意圖,與圖1所示實施例不同的是,尋物系統所接收的物品標識信息不是來自于如二維碼那樣的信息載體,而是來自于物主或拾主所輸入的物品信息編碼。

物品信息編碼可以是該物品既有的序列編碼,也可以是將與遺失物品相關的各種要素進行差異化組合所得的信息編碼。其中物品既有序列編碼包括身份證號碼、各類證書編號、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編碼以及商品的流水編碼等,也可直接將如同企業(yè)名稱這樣具有唯一性的名稱作為一類物品信息編碼來使用;而將與物品相關的各種要素進行差異化組合的編碼方式,主要用于物品既有序列編碼不是唯一的、甚至沒有序列號等情況,也可以用于物主在沒有預先登記物品信息、丟失物品卻記不清物品編碼的情況。

以下以微信為例,結合圖2對本實施例作進一步的說明:

物主用其物主注冊賬號(A)登錄微信(步驟S2200);然后, 點擊相關鏈接進入尋物系統,在相關對話框內輸入物品信息編碼、如身份證號碼等(步驟S2300);尋物系統讀取并接收該物品信息編碼,并以此作為物品標識,將其與物主注冊賬號(A)進入尋物系統時微信所賦予的身份標識相互關聯(綁定)(步驟S2310);

當拾主撿拾到物主遺失的物品后,用其拾主注冊賬號(B)登錄微信(步驟S2400);然后,點擊相關鏈接進入尋物系統,在相關編碼對話框內輸入物品信息編碼(步驟S2500);尋物系統讀取并接收該物品信息編碼,并以此作為物品標識,將其與拾主注冊賬號(B)進入尋物系統時微信所賦予的身份標識相互關聯(綁定)(步驟S2510);

隨后,尋物系統將同被該物品標識關聯的物主注冊賬號(A)之身份標識與拾主注冊賬號(B)之身份標識建立對應關系,并以適宜的方式,使得物主與拾主能夠分別用物主注冊賬號(A)、拾主注冊賬號(B)通過微信建立聯系(步驟S2600);以便該物品標識所對應的物品得以及時歸還(步驟S2700),結果,拾主將物品歸還物主。

實施例三:圖3為本發(fā)明一種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方法的又一個實施例的流程示意圖,與圖1所示實施例一不同的是,本實施例增加了物主預先支付酬金和將酬金兌現給拾主等步驟,所增加的具體步驟包括:

在步驟S3311,尋物系統接收物主輸入的物品信息,物品信息包括酬金信息。

在該步驟之前,物主通過掃描二維碼,進入尋物系統后,在物品信息登記列表的酬金項目中,填入將要支付給拾主的酬金數額。

在步驟S3312,尋物系統接收物主所支付的酬金。

在該步驟,尋物系統接收物主按其聲明的酬金數額所支付的酬金。

在步驟S3520,尋物系統根據拾主輸入的物品標識,獲取物品信息,并將酬金信息提供給拾主。

在步驟S3710,如果尋物系統接收物主收到物品的確認,則將物主支付的酬金支付給拾主;或者,如果尋物系統接收拾主提供的物主 收到物品的憑證,則將物主支付的酬金支付給拾主;另外,若尋物系統在收到拾主的發(fā)貨憑證且在預定時間內未收到物主的確認信息,則尋物系統將酬金支付給拾主。

在步驟S3711,若物主未收到物品或收到的物品有誤,則向尋物系統發(fā)起仲裁請求。

圖3中的步驟S3100、步驟S3200、步驟S3300、步驟S3310、步驟S3400、步驟S3500、步驟S3510以及步驟S3600、步驟S3700,因其與圖1所示實施例一所對應的步驟相同,故沒有在此重復敘述。

在本實施例中,物主為貼有二維碼的物品預先設立了酬金,當拾主撿到該物品并掃描其表面上的二維碼時,可以通過尋物系統發(fā)送的信息獲知物主發(fā)布的酬金信息;尋物系統可以快速通知物主所失物品被撿到,物主和拾主可以通過尋物系統進行溝通;當物主收到遺失物品后,尋物系統將酬金支付給拾主。由于設置了酬金機制,可以激勵撿到物品的人快速歸還物主,并且,酬金通過中間系統給予拾主,避免了拾主向物主索取酬金的尷尬,使拾主無后顧之憂、而快速地將遺失物品歸還物主,同時也從流程機制上保證物主恪守承諾、保護了拾主的合法權益。

實施例四:圖4為本發(fā)明一種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方法的又一個實施例的流程示意圖,與圖2所示實施例二不同的是,本實施例增加了物主聲明酬金、支付酬金和將酬金兌現給拾主等步驟,其具體內容包括:

在步驟S4311,尋物系統接收物主輸入的物品信息,物品信息包括酬金信息。

在該步驟之前,物主已通過登錄微信、點擊相關鏈接進入尋物系統,并在相關對話框內輸入物品信息編碼(如身份證號碼等),然后在物品信息登記列表的酬金項目中,填入承諾給拾主的酬金數額。

在步驟S4520,尋物系統根據拾主輸入的物品標識,獲取物品信息,并將酬金信息提供給拾主;

在步驟S4530,尋物系統根據拾主輸入的物品標識獲取物主身份標識,通知物主物品被撿到,并提示物主按酬金信息所示金額足額充值。

在步驟S4540,尋物系統在收到物主按酬金信息所示金額足額支付的酬金后,準許物主與拾主利用即時通訊網絡聯絡。

在步驟S4541,尋物系統在未收到物主按酬金信息所示金額足額支付酬金的情況下,不準許物主與拾主利用即時通訊網絡聯絡,繼續(xù)提示物主按酬金信息所示金額足額充值。

以下以微信代表即時通訊網絡,結合圖4對本實施例作進一步說明:

物主用其物主注冊賬號(A)登錄微信(步驟S4200);然后,點擊相關鏈接進入尋物系統,并在相關對話框內輸入物品信息編碼(如身份證號碼等)(步驟S4300);尋物系統讀取并接收該物品信息編碼,并以此作為物品標識,將其與物主注冊賬號(A)進入尋物系統時微信所賦予的身份標識相互關聯(步驟S4310);隨后在系統彈出有關物品信息登記的對話框,物主輸入物品的相關信息,至少包括酬金信息,即預先聲明將給予拾主的酬金數額(步驟S4311)。

拾主撿拾到物主遺失的物品后,用其拾主注冊賬號(B)登錄微信(步驟S4400);然后,點擊相關鏈接進入尋物系統,并在相關編碼對話框內輸入物品信息編碼(步驟S4500);尋物系統讀取并接收該物品信息編碼,并以此作為物品標識,將其與拾主注冊賬號(B)進入尋物系統時微信所賦予的身份標識相互關聯(綁定)(步驟S4510);隨后,拾主收到尋物系統提供的酬金信息(步驟S4520)。酬金信息被提供給拾主后,物主對酬金信息只能作增加具體數額的修改;尋物系統可以將修改后的酬金信息及時提供給拾主。

接著,尋物系統通知物主其遺失的物品被撿到,并提示物主按酬金信息所示金額充值(步驟S4530);物主按其所承諾的酬金數額足額地支付于(可采取微信支付等方式充值)尋物系統所指定的資金賬戶(步驟S4312)。

尋物系統在收到物主按酬金信息所示金額足額支付的酬金后,準許物主與拾主利用即時通訊網絡聯絡等后續(xù)步驟的發(fā)生(步驟S4540);反之,則不準許物主與拾主利用即時通訊網絡聯絡等后續(xù)步驟發(fā)生,繼續(xù)提示物主按酬金信息所示金額足額充值(步驟S4541)。如果系統允許、物主設定的酬金數額為“0”,則物主不必充值。另外,如果物主注冊賬號(A)和拾主注冊賬號(B)在即時通訊網絡里互為朋友時,亦即物主和拾主是熟人時,尋物系統也可以準許二者利用即時通訊網絡聯絡。

隨后,尋物系統將同被該物品標識關聯的物主注冊賬號(A)之身份標識與拾主注冊賬號(B)之身份標識建立對應關系,并以適宜的方式,使得物主與拾主能夠分別用物主注冊賬號(A)、拾主注冊賬號(B)通過微信建立聯系(步驟S4600);以便該物品標識所對應的物品得以及時歸還(步驟S4700),接下來,拾主與物主溝通,并以適當的方式將該遺失物品歸還物主,拾主可以通過郵寄或當面歸還等方式將物品歸還給物主。

如果尋物系統接收物主收到物品的確認信息,則將物主支付的酬金支付給拾主;如果尋物系統接收拾主提供的物主收到物品的憑證,則將物主支付的酬金支付給拾主;如果尋物系統在收到拾主的發(fā)貨憑證且在預定時間內未收到物主的確認信息,則尋物系統也將酬金支付給拾主(步驟S4710)。例如,物主收到物品,卻遲遲不在尋物系統點擊確認信息,超過一定的時間(例如7天),則尋物系統將酬金支付給拾主。如果尋物系統未收到拾主的發(fā)貨憑證,且在預定時間內未收到物主的確認信息,則尋物系統將酬金返還給物主。

若物主未收到物品或收到的物品有誤,則向尋物系統發(fā)起仲裁請求(步驟S4711)。例如,因物流錯誤、拾主調包物品等,物主沒有接收到所失物品,可以向尋物系統發(fā)起仲裁請求,由第三方即尋物系統進行仲裁處理。

在本實施例中,物主為具有物品信息編碼(如身份證號碼等)的物品預先承諾將給予拾主一定數目的酬金(不需要提前支付于尋物系 統),當拾主撿到該物品并在尋物系統輸入其物品信息編碼時,可以通過尋物系統發(fā)送的信息獲知物主發(fā)布的酬金信息;尋物系統可以快速發(fā)送信息通知物主所失物品被撿到并提示物主將所承諾的酬金先支付給尋物系統;物主用充值等方式足額支付完酬金后,物主和拾主可以通過即時通訊網絡進行溝通;當物主收到遺失物品并確認收到物品后,尋物系統將酬金支付給拾主。

另外,本實施例在物主未預先登記物品信息編碼而丟失物品的情況下也能應用,只要物主能夠記得被丟失物品的編碼信息(如身份證號)即可,即使發(fā)生拾主先登錄尋物系統并輸入物品信息編碼的情況(如物主還未能及時發(fā)現自己丟失物品,卻被拾主先撿到了),也不影響使用。例如可以在相關頁面上設置“丟東西”或“還東西”這類的選項,用戶點擊對應的選項后,頁面鏈接至物主或拾主所對應的對話框頁面。這樣的情況與上述“實施例一”用信息載體輸入的情形有所區(qū)別,因為“實施例一”可以按照“掃碼”的先后順序來確定使用者是“物主”或“拾主”的角色。

由于設置了酬金機制,可以激勵撿到物品的人快速歸還物主,并且,酬金通過中間系統給予拾主,避免了拾主向物主索要酬金的尷尬,使拾主無后顧之憂、而快速地將遺失物品歸還物主,同時也從流程機制上保證物主恪守承諾、保護了拾主的合法權益。本實施例中物主只需聲明、承諾將給予拾主一定數目的酬金,在物品丟失后才需要支出酬金,這樣不必無謂占用物主的資金。

實施例五:為本發(fā)明一種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方法的又一個實施例,與圖4示實施例四不同的是,本實施例增加了以下步驟:

尋物系統接收物主所輸入的物品信息,還包括物品的物品照片信息;

尋物系統接收拾主上傳的物品的物品照片;

尋物系統通過比對物品照片判斷物品是否為物主丟失的物品;

若物品為物主丟失的物品,則通知物主已有拾主撿到物品。

在該實施例中,拾主將所撿到的物品照片上傳至尋物系統,尋物系統通過對比判斷確認為是物主所失物品,則通知物主所失物品被撿到。

實施例六:為本發(fā)明一種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方法的又一個實施例,與圖4示實施例四不同的是,本實施例增加了以下步驟:

尋物系統接收拾主上傳的物品照片,向物主展示拾主上傳的物品照片;

尋物系統接收物主通過比對物品照片判斷物品是物主丟失的物品的確認,并通知拾主。

以上所列舉的各實施例是本發(fā)明一種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方法的示例性說明。另外,物主與拾主分別通過物主注冊賬號(A)、拾主注冊賬號(B)登錄即時通訊網絡后,可以使用以下方式進入尋物系統:一是以通過信息載體方式進入尋物系統,二是以點擊相關鏈接方式進入尋物系統。另外,物主通過信息載體再次輸入物品標識時,則尋物系統將其導入以下三種頁面之一:分別是物品信息列表頁面、尋物系統所給出的廣告頁面和尋物系統以外的選定頁面,物品信息列表可以在物主的名下包含一件物品或多件物品的相關信息。另外,尋物系統接收物主通過物主注冊賬號(A)所綁定的即時通訊網絡之第二物主注冊賬號(C)作為其輔助賬號,當物主注冊賬號(A)不能正常使用時,第二物主注冊賬號(C)可以代替物主注冊賬號(A)工作。

以下為本發(fā)明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系統的示例性實施例。

圖5為本發(fā)明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系統的一個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該系統包括系統進入模塊X1010、第一信息接收模塊X1020、第一信息關聯模塊X1030和通訊鏈接模塊X1070。

系統進入模塊X1010,用于物主使用物主注冊賬號(A)登錄即時通訊網絡后進入尋物系統;第一信息接收模塊X1020,用于接收物主注冊賬號(A)在進入尋物系統時即時通訊網絡所賦予的身份標識信息,以及接收物主所輸入的物品標識信息;第一信息關聯模塊X1030, 用于將物品標識與物主注冊賬號(A)的身份標識相互關聯;

系統進入模塊X1010,還用于拾主使用拾主注冊賬號(B)登錄即時通訊網絡后進入尋物系統;第一信息接收模塊X1020,還用于接收拾主注冊賬號(B)在進入尋物系統時、即時通訊網絡所賦予的身份標識信息,以及接收拾主所輸入的物品標識信息;第一信息關聯模塊X1030,還用于將物品標識與拾主注冊賬號(B)的身份標識相互關聯;

第一信息關聯模塊X1030,還用于將同被物品標識關聯的物主注冊賬號(A)之身份標識與拾主注冊賬號(B)之身份標識建立對應關系,通訊連接模塊X1070,用于使得物主與拾主能夠分別憑借物主注冊賬號(A)和拾主注冊賬號(B)、通過即時通訊網絡建立聯系,以便物品標識所對應的物品得以及時歸還。

例如,即時通訊網絡可以是微信、臉譜等新興的即時通訊網絡,也可以是龐大通信網絡這樣傳統的即時通訊網絡。物主與拾主為同一個即時通訊網絡的注冊會員,擁有各自不同的注冊賬號,分別用物主注冊賬號(A)和拾主注冊賬號(B)來表示。

以微信為例,當物主以其物主注冊賬號(A)(即物主微信賬號)登錄微信、進入尋物系統時,系統進入模塊X1010判別并確認其身份信息后,第一信息接收模塊X1020便會接收到微信所賦予物主注冊賬號(A)的身份標識信息和物主所輸入的物品標識信息,第一信息關聯模塊X1030將該身份標識與該物品標識相互關聯(綁定),使該物品標識所對應的物品歸屬于物主名下;同樣地,當拾主撿拾到物主所丟失的這件物品后,以其拾主注冊賬號(B)(即拾主微信賬號)登錄微信、進入尋物系統并輸入這個物品標識時,系統進入模塊X1010判別并確認其身份信息后,第一信息接收模塊X1020便會接收到微信所賦予拾主注冊賬號(B)的身份標識信息和該物品標識信息,第一信息關聯模塊X1030將該身份標識與該物品標識相互關聯(綁定)。這樣,進入尋物系統時,物主和拾主不需要注冊,第一信息接收模塊X1020便能收錄二者的身份標識信息、使二者以明確的身份標識參與 本發(fā)明所提供的尋回遺失物全過程(不僅獲取了物主的身份信息,還在第一時間獲取了拾主的身份信息)。隨即,第一信息關聯模塊X1030將這兩個被同一物品標識關聯的物主注冊賬號(A)之身份標識與拾主注冊賬號(B)之身份標識建立對應關系,并發(fā)出指令給通訊連接模塊X1070,使物主與拾主能夠分別憑借物主注冊賬號(A)、拾主注冊賬號(B)通過微信建立聯系。

其中,系統進入模塊X1010,用于物主或拾主分別以物主注冊賬號(A)、拾主注冊賬號(B)登錄即時通訊網絡后進入尋物系統。系統進入模塊X1010可以接納的方式至少包括兩種:一是以通過使用信息載體直接導入的方式;二是通過點擊相關鏈接的方式。

其中,第一信息接收模塊X1020,用于接收物主或拾主分別以各自的微信賬號登錄微信后進入尋物系統時、微信所賦予其各自的身份標識,以及接收他們所分別輸入的物品標識;第一信息接收模塊X1020還可以接收通過信息載體方式所輸入的物品標識,也可以接收通過在相關對話框內填入物品信息編碼方式所輸入的物品標識。

信息載體所采用的形式分別為二維碼、條形碼、藍牙、RFID和NFC這五種形式之一,也可以采用其它適宜的信息載體。其中二維碼可以做成標簽粘貼在物品表面,也可以直接印刷或雕刻在掛件等物品表面;藍牙、NFC(Near Field Communication,近場通信)或RFID(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射頻識別)等可以分別做成標簽粘貼于物品表面或將其分別嵌入物品內部,做到“一物一碼”,使所有物品都有一個唯一的物品標識。此外,二維碼等上述信息載體除了含有物品標識信息外,還包含尋物系統的鏈接地址信息。

例如,使用既包含尋物系統的鏈接地址信息、又包含物品標識信息的二維碼時,當物主或拾主登錄微信后,使用微信的“掃一掃”掃描二維碼時,可以直接進入尋物系統,系統進入模塊X1010判別并確認其身份信息后,第一信息接收模塊X1020便會接收到微信所賦予其各自的身份標識信息和其各自所攜帶的物品標識信息。

又如,使用通過點擊相關鏈接的方式和在相關對話框內輸入物品 信息編碼的方式時,當物主或拾主登錄微信后,點擊相關鏈接進入尋物系統,并在相關對話框內輸入物品信息編碼(如身份證號碼等),系統進入模塊X1010判別并確認其身份信息后,第一信息接收模塊X1020便會接收到微信所賦予其各自的身份標識信息和其各自所輸入的物品信息編碼,并以此物品信息編碼作為物品標識。物品信息編碼可以是該物品既有的序列編碼,也可以是將與遺失物品相關的各種要素進行差異化組合所得的信息編碼。其中物品既有序列編碼包括身份證號碼、各類證書編號、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編碼以及商品的流水編碼等,也可直接將如同企業(yè)名稱這樣具有唯一性的名稱作為一類物品信息編碼來使用;而將與物品相關的各種要素進行差異化組合的編碼方式,主要用于物品既有序列編碼不是唯一的、甚至沒有序列號等情況,也可以用于物主在沒有預先登記物品信息、丟失物品卻記不清物品編碼的情況。

圖6為本發(fā)明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系統的另一個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與圖5所示實施例不同的是,本實施例增加了第二信息接收模塊X2021、第二信息關聯模塊X2031和酬金充值模塊X2040等,所增加的內容具體包括:

第二信息接收模塊X2021,用于接收物主輸入的、與物品標識對應之物品的物品信息,物品信息包括酬金信息。

酬金充值模塊X2040,用于接收物主支付的酬金。

第二信息關聯模塊X2031,用于根據拾主輸入的物品標識,獲取物品信息;

通知拾主模塊X2050,用于將物品信息中的酬金信息提供給拾主。

酬金支付模塊X2080,用于將物主支付的酬金支付給拾主,其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之一:

一是第二信息接收模塊接收物主收到物品的確認;

二是第二信息接收模塊接收拾主提供的物主收到物品的憑證;

三是第二信息接收模塊接收到拾主將物品郵寄給物主的發(fā)貨憑 證、且在預定時間內未收到物主的確認信息。

仲裁模塊X2090,用于若物主未收到物品,則向尋物系統發(fā)起仲裁請求。

本實施例中的系統進入模塊X2010、第一信息接收模塊X2020、第一信息關聯模塊X2030以及通訊連接模塊2070,因其與圖6所示實施例一所對應的模塊的功效相同,故在此不再重復列舉。

例如,物主通過第二信息接收模塊X2021和酬金充值模塊X2040,為其名下貼有二維碼的物品預先支付酬金;當拾主撿到該物品并掃描其表面上的二維碼時,第二信息關聯模塊X2031根據該二維碼所攜帶的物品標識信息,獲取物主名下與該二維碼對應的、由物主輸入的物品信息;然后由通知拾主模塊X2050將物品信息中的酬金信息提供給拾主。通訊連接模塊X2070使物主和拾主可以通過微信等繼續(xù)進行溝通;當第二信息接收模塊X2021接收到能夠證明物主已收到遺失物品的信息后,酬金支付模塊X2080將酬金支付給拾主;如果出現物主沒有收到遺失物品等意外情形,物主可以通過仲裁模塊X2090發(fā)起仲裁。由于設置了酬金機制,可以激勵撿到物品的人快速歸還物主,并且,酬金通過中間系統給予拾主,避免了拾主向物主索取酬金的尷尬,使拾主無后顧之憂、而快速地將遺失物品歸還物主,同時也從流程機制上保證物主恪守承諾、保護了拾主的合法權益。

圖7為本發(fā)明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系統的又一個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與圖6所示實施例不同的是,本實施例增加了通知物主模塊X3051和通訊許可模塊X3060,其具體內容包括:

第二信息關聯模塊X3031,還用于根據拾主輸入的物品標識獲取物主身份標識;

通知物主模塊X3051,用于通知物主物品被撿到,并提示物主按酬金信息所示金額支付酬金。

通訊許可模塊X3060,用于在收到物主按酬金信息所示金額足額支付的酬金前提下,才允許物主與拾主憑借物主注冊賬號(A)、拾主注 冊賬號(B)通過即時通訊網絡建立聯系。

以下以微信代表即時通訊網絡,結合圖7對本實施例的作進一步說明:

當物主以其物主注冊賬號(A)(即物主微信賬號)登錄微信,然后,點擊相關鏈接進入尋物系統,系統進入模塊X3010判別并確認其身份信息后,第一信息接收模塊X3020便會接收到微信所賦予物主注冊賬號(A)的身份標識信息;隨后,物主在系統給出的相關對話框內輸入物品信息編碼(如身份證號碼等),第一信息接收模塊X3020便會讀取并接收該物品信息編碼,并以此作為物品標識;第一信息關聯模塊X3030將物主注冊賬號(A)進入尋物系統時微信所賦予的身份標識與該物品標識相互關聯;隨后,第二信息接收模塊X3021接收物主在系統給出的有關物品信息登記的對話框內所輸入的物品的相關信息,至少包括酬金信息,即預先聲明將給予拾主的酬金數額。

拾主撿拾到物主遺失的物品后,用其拾主注冊賬號(B)登錄微信;然后,點擊相關鏈接進入尋物系統,系統進入模塊X3010判別并確認其身份信息后,第一信息接收模塊X3020便會接收到微信所賦予拾主注冊賬號(B)的身份標識;隨后,拾主在系統給出的相關對話框內輸入物品信息編碼(如身份證號碼等),第一信息接收模塊X3020便會讀取并接收該物品信息編碼,并以此作為物品標識;第一信息關聯模塊X3030將拾主注冊賬號(B)進入尋物系統時微信所賦予的身份標識與該物品標識相互關聯;隨后,第二信息關聯模塊X3031根據拾主輸入的該物品標識,獲取物品信息,通知拾主模塊X3050便將物品信息中所承諾的酬金信息提供給拾主。一般地,酬金信息被提供給拾主后,物主對酬金信息只能作增加具體數額的修改;通知拾主模塊X3050可以將修改后的酬金信息及時提供給拾主。

與此同時,第二信息關聯模塊X3031根據拾主輸入的物品標識獲取物主身份標識;通知物主模塊X3051通知物主物品被撿到,并提示物主按酬金信息所示金額充值。酬金充值模塊X3040接收物主按其所承諾的數額足額支付的酬金(支付于指定的資金賬戶),可以采用微 信支付等方式完成支付。

第二信息接收模塊X3021接收到物主按酬金信息所示金額足額支付的酬金信息后,通訊許可模塊X3060發(fā)出指令,啟動通訊連接模塊X3070,使得物主與拾主能夠分別憑借物主注冊賬號(A)和拾主注冊賬號(B)、通過即時通訊網絡建立聯系;反之,則不準許通訊連接模塊X3070啟動,通知物主模塊X3051繼續(xù)提示物主按酬金信息所示金額足額充值。如果系統允許、物主設定的酬金數額為“0”元,則物主不必充值。另外,如果物主注冊賬號(A)和拾主注冊賬號(B)在即時通訊網絡里互為好友時,亦即物主和拾主是熟人時,也可以準許二者利用即時通訊網絡聯絡。

拾主與物主相互溝通,協商歸還方式等事宜,拾主可以通過郵寄或當面歸還等方式將物品歸還給物主。當第二信息接收模塊X3021接收到以下三個能夠證明物主已收到遺失物品的信息后,酬金支付模塊X3080將酬金支付給拾主(可以采用微信紅包等方式支付):一是接收物主收到物品的確認信息;二是接收拾主提供的物主收到物品的憑證;三是尋物系統在收到拾主的發(fā)貨憑證且在預定時間內未收到物主的確認信息。例如,物主收到物品,卻遲遲不在系統給出的對話框點擊確認信息,超過一定的時間(例如7天),則酬金支付模塊X3080將酬金支付給拾主。如果第二信息接收模塊X3021未收到拾主的發(fā)貨憑證,且在預定時間內未收到物主的確認信息,則酬金支付模塊X3080將酬金返還給物主。

若物主未收到物品或收到的物品有誤,則可以向仲裁模塊3090發(fā)起仲裁請求。例如,因物流錯誤、拾主調包物品等,物主沒有接收到所失物品,可以發(fā)起仲裁請求,由第三方進行仲裁處理。

在本實施例中,第二信息接收模塊X3021接收到物主為具有物品信息編碼(如身份證號碼等)的物品預先承諾的酬金(不需要預付)信息,當第二信息接收模塊X3021接收到拾主撿到該物品后所輸入該物品信息編碼時,第二信息關聯模塊X3031根據拾主輸入的該物品標識,獲取該物品信息中的酬金信息,并由通知拾主模塊X3050提供給 拾主。同時,第二信息關聯模塊X3031根據拾主輸入的物品標識獲取物主身份標識,由通知物主模塊X3051通知物主物品被撿到,并提示物主按酬金信息所承諾的金額充值。第二信息接收模塊X3021接收到充值完成信息后,通訊許可模塊X3060發(fā)出指令,啟動通訊連接模塊X3070,使物主和拾主可以通過即時通訊網絡進行溝通;當第二信息接收模塊X3021接收到物主收到遺失物品并確認收到物品的信息后,酬金支付模塊X3080將酬金支付給拾主。由于設置了酬金機制,可以激勵撿到物品的人迅速歸還物主,并且,酬金通過中間系統給予拾主,避免了拾主向物主索取酬金的尷尬,使拾主無后顧之憂,同時也從流程機制上保證物主恪守承諾、保護了拾主的合法權益。本實施例中物主只需聲明、承諾將給予拾主一定數目的酬金,在物品丟失后才需要支出酬金,這樣不必無謂占用物主的資金。

本發(fā)明一種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系統還有一個實施例,與圖7示實施例不同的是,本實施例增加了照片比對模塊,與其相關的內容為:

第二信息接收模塊接收拾主上傳的物品的物品照片;照片比對模塊通過比對物品照片判斷物品是否為物主丟失的物品;若物品為物主丟失的物品,通知物主模塊則通知物主已有拾主撿到物品。

為本發(fā)明一種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系統還有一個實施例,與圖7示實施例不同的是,本實施例增加了拾主上傳物品照片、物主比對物品照片的環(huán)節(jié),其相關內容為:

第二信息接收模塊接收拾主上傳的物品照片,向物主展示拾主上傳的物品照片,還接收物主通過比對物品照片判斷物品是物主丟失的物品的確認;通知拾主模塊將物主的判斷結果通知拾主。

以上所列舉的實施例是本發(fā)明一種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系統的示例性說明。另外,物主與拾主分別通過物主注冊賬號(A)、拾主 注冊賬號(B)登錄即時通訊網絡后,系統進入模塊可以接納以下方式:一是以通過信息載體方式進入尋物系統,二是以點擊相關鏈接方式進入尋物系統。另外,尋物系統還可以設置網頁跳轉模塊,用于物主通過信息載體再次輸入物品標識時,則將其導入以下三種頁面之一:分別是物品信息列表頁面、尋物系統所給出的廣告頁面和尋物系統以外的選定頁面。另外,第二信息接收模塊還可以接收物主通過物主注冊賬號(A)所綁定的即時通訊網絡之第二物主注冊賬號(C)作為其輔助賬號,當物主注冊賬號(A)不能正常使用時,第二物主注冊賬號(C)可以代替物主注冊賬號(A)工作。

需要說明,圖8為本發(fā)明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系統的尋物系統與即時通訊網絡相互關系之一示意圖。尋物系統被有機地設置于即時通訊網絡體系內,例如將尋物系統被有機地植入于微信這個即時通訊網絡平臺內;圖9為本發(fā)明基于即時通訊網絡的尋物系統的尋物系統與即時通訊網絡相互關系之二示意圖,尋物系統與即時通訊網絡分別被設置于不同系統的服務器并通過端口相互連接;二者還可以是其它適宜的相互關系。另外,尋物系統既可以直接使用即時通訊網絡的用戶注冊賬號,也可以使用即時通訊網絡在用戶使用具體注冊賬號訪問尋物系統時所分配的用戶身份標識(如“OpenID”)等,來建立其與物品標識之間唯一、明確的對應關系。

綜上所說,本發(fā)明將尋物系統與被社會普遍接受和廣泛使用的即時通訊網絡有機地結合起來,充分利用了其成熟的通訊技術和巨量的會員資源。并運用互聯網技術,直接獲取物主和拾主各自在即時通訊網絡(如微信、臉譜等)中唯一的、可追溯的身份標識信息,并將二者分別與遺失物的標識信息綁定,建立對應關系,使物主和拾主都能通過智能手機、電腦等終端設備,以確定的身份標識參與更有效、更安全的尋回遺失物的系統性過程。

另外,本發(fā)明能夠使物主和拾主可以直接利用即時通訊網絡建立聯系,不需要物主和拾主被動暴露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如果當事人主 愿意,可以主動地通過尋物系統將自己的手機號碼等發(fā)給對方),因此不僅能夠使物主與拾主方便快捷地聯絡上,方便物主及時尋回所失物品,還最大限度地保護了雙方的個人隱私,克服現有技術相關方面的不足。另外,尋物系統在第一時間所提供給拾主的“酬金信息”、以及通過給物主的“遺失物被撿到”、“提示充值”等信息,都有效地促進了遺失物品的快速歸還。

本發(fā)明還通過設立酬金和有效的酬金執(zhí)行機制、措施,不僅能督促物主履行承諾,還能保障拾主的合法權益,激勵拾主快速將物品歸還給物主,克服現有技術不能督促物主履行承諾、拾主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證的不足。因為設置了第三方,并可以預先按《物權法》、《合同法》等法規(guī)分別于物主與非物主(失主與撿拾者)在線簽立相關協議,使得失主與撿拾者之間通過第三方建立起具體的責任、權益等關系,并監(jiān)督和促進當事雙方履行相關協議;采用物主自愿承諾酬金的方式,物主根據標的物對自己的價值來確定酬金的具體數額,預先承諾并發(fā)布公告,這樣就避免了現實中物主因無法預先聲明承諾酬金、事后被拾主索要保管費或酬金所產生的那種被勒索感;另外,物品遺失后或遺失前,物主按所承諾的酬金預先置入第三方賬戶,并由第三方賬戶有條件地轉入撿拾者的資金賬戶,可以促使失主履行對酬金的承諾,保護撿拾者應得權益,使社會誠信和物質激勵能有效地應用于遺失物尋回領域;另外,各方可以使用非常便捷的微信支付、微信紅包等方式進行相關的資金往來收支,當然也可以選擇其它相對傳統的支付方式;如果撿拾者放棄酬金,可以將其提供給某一公益或慈善機構。需要說明,本發(fā)明所述的物主也可以是真正物主的代理人,所述的拾主也可以是真正撿拾者的代理人。

另外,本發(fā)明的尋物系統還設置了仲裁功能,當出現糾紛時,為物主、拾主或者物流提供仲裁幫助。

至此,已經詳細描述了本發(fā)明。為了避免遮蔽本發(fā)明的構思,沒有描述本領域所公知的一些細節(jié)。本領域技術人員根據上面的描述,完全可以明白如何實施這里公開的技術方案。

可以有許多方式來實現本發(fā)明的尋物方法以及尋物系統。另外,用于方法的步驟的上述順序僅是為了進行說明,本發(fā)明的方法的步驟不限于以上具體描述的順序;所列舉的具體實施例中的各步驟或模塊也可以根據本發(fā)明重新組合成新的實施例。此外,在一些實施例中,還可將本發(fā)明實施為記錄在記錄介質中的程序,這些程序包括用于實現根據本發(fā)明的方法的機器可讀指令。因而,本發(fā)明還覆蓋存儲用于執(zhí)行根據本發(fā)明的方法的程序的記錄介質。

雖然已經通過示例對本發(fā)明的一些特定實施例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是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應該理解,以上示例僅是為了進行說明,而不是為了限制本發(fā)明的范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應該理解,可以在不脫離本發(fā)明的范圍和精神的情況下,對以上實施例進行修改。本發(fā)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來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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