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禽類電子標簽,具體涉及一種適合雞配戴的可折疊電子翅標。
背景技術:
目前,在養(yǎng)殖場家禽育種及生長管理工作中,一般規(guī)模和數量較大,由于養(yǎng)殖數量眾多,家禽個體的父母代親本、體重、產蛋數等是需要多次讀取且繁瑣易混地重要日常記錄信息。當前多通過佩戴個體識別標簽以進行相關信息讀取。但現有技術產品主要存在以下問題有待改進:(1)翅標直徑固定,不能滿足從雛期、青年期、成年期整個生長期的需求;(2)翅標材質硬,容易造成腳部運動損傷;(3)電子芯片無法重復讀寫,循環(huán)利用率低,成本高浪費大。
技術實現要素:
有鑒于現有技術的上述缺陷,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適合雞配戴的可折疊電子翅標,解決了現有技術中循環(huán)利用率低,成本高浪費大等諸多問題,提供一種能夠滿足家禽整個生長周期翅膀尺寸要求,可重復讀寫利用的適合雞配戴的電子翅標。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適合雞配戴的可折疊電子翅標,包括卡托,卡托的一端和蓋板連接,蓋板的另一端進一步和彎帶連接,卡托內部設有卡槽,玻璃芯片固定在卡槽內部,卡槽和固定槽之間通過分隔板分隔,蓋板上設有卡扣和連通孔,卡扣用于固定卡托,彎帶上設有通孔,連接扣的一端依次穿過通孔和連通孔進一步固定在固定槽內。
優(yōu)選的是,所述卡托通過可折疊折痕I和蓋板連接。
上述任一方案優(yōu)選的是,所述蓋板通過可折疊折痕II和彎帶連接。
上述任一方案優(yōu)選的是,所述連接扣包括固定端,固定端的一端和連接柱連接,連接柱進一步和錐形頭連接。
上述任一方案優(yōu)選的是,所述卡托和蓋板采用塑料材質制作而成。
上述任一方案優(yōu)選的是,所述彎帶采用塑料材質或橡膠材質制作而成。
上述任一方案優(yōu)選的是,所述連通孔的周圍設有固定卡圈,固定卡圈用于進一步固定錐形頭。
上述任一方案優(yōu)選的是,所述卡槽的中間位置設置有兩個小卡扣,玻璃芯片通過小卡扣固定在卡槽內部。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卡托的一端和蓋板連接,蓋板的另一端進一步和彎帶連接,卡托內部設有卡槽,玻璃芯片固定在卡槽內部,卡槽和固定槽之間通過分隔板分隔,蓋板上設有卡扣和連通孔,卡扣用于固定卡托,彎帶上設有通孔,連接扣的一端依次穿過通孔和連通孔進一步固定在固定槽內,解決了現有技術中循環(huán)利用率低,成本高浪費大等諸多問題,提供一種能夠滿足家禽整個生長周期翅膀尺寸要求,可重復讀寫利用的適合雞配戴的電子翅標。
以下將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構思、具體結構及產生的技術效果作進一步說明,以充分地了解本實用新型的目的、特征和效果。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的適合雞配戴的可折疊電子翅標的局部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適合雞配戴的可折疊電子翅標的另一局部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的適合雞配戴的可折疊電子翅標的使用狀態(tài)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本實用新型具體實施方式如下:如圖1-圖3所示,一種適合雞配戴的可折疊電子翅標,包括卡托1,卡托1的一端和蓋板2連接,蓋板2的另一端進一步和彎帶3連接,卡托1內部設有卡槽4,玻璃芯片13固定在卡槽4內部,卡槽4和固定槽5之間通過分隔板6分隔,蓋板2上設有卡扣7和連通孔8,卡扣7用于固定卡托1,彎帶3上設有通孔9,連接扣10的一端依次穿過通孔9和連通孔8進一步固定在固定槽5內。
本實用新型進一步優(yōu)化的技術方案,卡托1通過可折疊折痕I11和蓋板2連接。
蓋板2通過可折疊折痕II12和彎帶3連接。連接扣10包括固定端101,固定端101的一端和連接柱102連接,連接柱102進一步和錐形頭103連接。卡托1和蓋板2采用塑料材質制作而成。彎帶3采用塑料材質或橡膠材質制作而成。連通孔8的周圍設有固定卡圈81,固定卡圈81用于進一步固定錐形頭103??ú?的中間位置設置有兩個小卡扣14,玻璃芯片13通過小卡扣14固定在卡槽4內部。
在本實施例中,玻璃芯片13可以為石英玻璃芯片。玻璃芯片13固定在卡槽4內部,彎帶3上設有通孔9,連接扣10的一端依次穿過通孔9和連通孔8進一步固定在固定槽5內。從而不易滑脫。彎帶3為塑料材質或硅膠材質,因此有較好的柔軟性,不傷家禽腳脛部。佩戴前,利用識讀器將信息寫入玻璃芯片13內。
佩帶時,將電子翅標放在家禽腳翅膀中間位置,連接扣10的一端依次穿過通孔9和連通孔8進一步固定在固定槽5內。取下時,只需將連接扣10從固定槽5中拉出即可??芍苯佑盟疀_洗,以保持清潔。
本實用新型有益效果:可折疊電子翅標的尺寸可調節(jié),能滿足整個生長周期使用;材質揉合,對翅膀部位保護性好;可重復讀寫利用,降低生產成本;結構簡單,戴取方便,易于清洗。
上詳細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具體實施例。應當理解,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可以根據本實用新型的構思作出諸多修改和變化。因此,凡本技術領域中技術人員依本實用新型的構思在現有技術的基礎上通過邏輯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實驗可以得到的技術方案,皆應在由權利要求書所確定的保護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