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無線互聯(lián)網技術領域,特別是涉及一種移動終端頁面瀏覽功能和搜索功能的切換方法及系統(tǒng)。
背景技術:
現有兼具搜索功能和瀏覽功能的手機頁面中點擊搜索入口后,主要通過跳轉頁面錄入多條搜索數據,搜索入口不能反饋已有搜索數據,不方便用戶切換瀏覽和搜索模式,對用戶來說有一定的費力度,且體驗較差。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為了克服現有技術中手機頁面不方便用戶切換瀏覽和搜索模式,對用戶來說有一定的費力度,且體驗較差的缺陷,提供一種移動終端頁面瀏覽功能和搜索功能的切換方法及系統(tǒng)。
本發(fā)明是通過下述技術方案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
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移動終端頁面瀏覽功能和搜索功能的切換方法,其特點在于,包括以下步驟:
s1、在移動終端頁面顯示搜索輸入框,搜索輸入框具有已輸入數據;
s2、在移動終端頁面上接收滑動操作后,將搜索輸入框收起為一個搜索入口,搜索入口讀取搜索輸入框的已輸入數據;
s3、在搜索入口接收點擊操作后,展開已收起的搜索輸入框。
較佳地,步驟s1中還在所述移動終端頁面顯示搜索按鈕;步驟s2中還收起所述搜索按鈕,步驟s3中還展開所述搜索按鈕。
較佳地,步驟s2中所述滑動操作為向上滑動至最頂部的搜索輸入框。
本發(fā)明的目的在于還提供了一種移動終端頁面瀏覽功能和搜索功能的切換系統(tǒng),其特點在于,所述切換系統(tǒng)包括:
顯示模塊,用于在移動終端頁面顯示搜索輸入框,搜索輸入框具有已輸入數據;
收起模塊,用于在移動終端頁面上接收滑動操作后,將搜索輸入框收起為一個搜索入口,搜索入口讀取搜索輸入框的已輸入數據;
展開模塊,用于在搜索入口接收點擊操作后,展開已收起的搜索輸入框。
較佳地,所述顯示模塊還用于在所述移動終端頁面顯示搜索按鈕,所述收起模塊還用于收起所述搜索按鈕,所述展開模塊還用于展開所述搜索按鈕。
較佳地,所述滑動操作為向上滑動至最頂部的搜索輸入框。
本發(fā)明的積極進步效果在于:本發(fā)明通過頁面滑動操作收起多個搜索輸入框和搜索按鈕為一個搜索入口,同時將搜索輸入框中數據整合在搜索入口中,方便用戶瀏覽時通過點擊即可快速回到搜索模式;提升用戶瀏覽和搜索的易用性和滿意度。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的實施例1的移動終端頁面瀏覽功能和搜索功能的切換方法的流程圖。
圖2為本發(fā)明的實施例1的移動終端頁面瀏覽功能和搜索功能的切換方法執(zhí)行步驟101后的頁面顯示示意圖。
圖3為本發(fā)明的實施例1的移動終端頁面瀏覽功能和搜索功能的切換方法執(zhí)行步驟102后的頁面顯示示意圖。
圖4為本發(fā)明的實施例1的移動終端頁面瀏覽功能和搜索功能的切換方法執(zhí)行步驟103后的頁面顯示示意圖。
圖5為本發(fā)明的實施例2的移動終端頁面瀏覽功能和搜索功能的切換系統(tǒng)的模塊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通過實施例的方式進一步說明本發(fā)明,但并不因此將本發(fā)明限制在所述的實施例范圍之中。
實施例1
如圖1所示,本實施例的移動終端頁面瀏覽功能和搜索功能的切換方法,包括以下步驟:
步驟101、在移動終端頁面顯示搜索輸入框和搜索按鈕,搜索輸入框具有已輸入數據;
其中,移動終端優(yōu)選可以為手機,搜索輸入框的數量可以為多個,每個搜索輸入框均具有已輸入數據(即各自的已輸入的歷史搜索數據),執(zhí)行步驟101后的頁面顯示如圖2所示;
步驟102、在移動終端頁面上接收滑動操作后,將搜索輸入框和搜索按鈕收起為一個搜索入口,搜索入口讀取搜索輸入框的已輸入數據;
其中,滑動操作具體可以為向上滑動至最頂部的搜索輸入框,這樣,在本實施例中搜索入口中包括所有搜索輸入框的歷史搜索數據,執(zhí)行步驟102之后的頁面顯示如圖3所示;
步驟103、在搜索入口接收點擊操作后,展開已收起的搜索輸入框和搜索按鈕。
如圖4所示,在執(zhí)行步驟103之后,在移動終端頁面中會重新顯示原先的搜索輸入框和搜索輸入按鈕,并且各個搜索輸入框的歷史搜索數據和之前一樣。
在本實施例的具體實施過程中,搜索輸入框可以按照從上至下的順序從左至右顯示,而搜索輸入框和搜索按鈕則可以由上而下收起為搜索入口。
實施例2
如圖5所示,本實施例的移動終端頁面瀏覽功能和搜索功能的切換系統(tǒng)包括顯示模塊1、收起模塊2以及展開模塊3;
其中,所述顯示模塊1用于在移動終端頁面顯示搜索輸入框和搜索按鈕,搜索輸入框具有已輸入數據;
所述收起模塊2用于在移動終端頁面上接收滑動操作后,將搜索輸入框和搜索按鈕收起為一個搜索入口,搜索入口讀取搜索輸入框的已輸入數據;其中,所述滑動操作為向上滑動至最頂部的搜索輸入框。
所述展開模塊3用于在搜索入口接收點擊操作后,展開已收起的搜索輸入框和搜索按鈕。
雖然以上描述了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是本領域的技術人員應當理解,這些僅是舉例說明,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是由所附權利要求書限定的。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不背離本發(fā)明的原理和實質的前提下,可以對這些實施方式做出多種變更或修改,但這些變更和修改均落入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