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包括:
外界識別單元,其檢測本車輛行駛的車道的車道標(biāo)志和/或所述本車輛的周圍的其他車輛;
極限距離計算單元,其求出所述外界識別單元的可檢測極限距離;
相對速度計算單元,其在所述可檢測極限距離內(nèi)不存在其他車輛的情況下,計算與存在于該距離外的假想車輛的相對速度;和
必要檢測距離計算單元,其根據(jù)所述相對速度,求出所述本車輛變更車道所需的所述外界識別單元的必要檢測距離,
在判斷出所述可檢測極限距離小于所述必要檢測距離的情況下,對駕駛員通知不能夠變更車道。
2.如權(quán)利要求1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
在判斷出所述可檢測極限距離大于所述必要檢測距離的情況下,自動進(jìn)行所述本車輛的車道變更。
3.一種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
在判斷出所述可檢測極限距離小于所述必要檢測距離的情況下,使所述本車輛加速。
4.如權(quán)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
所述相對速度計算單元基于所述車道的限速來計算與所述假想車輛的相對速度。
5.如權(quán)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
所述相對速度計算單元基于所述車道的行駛速度的歷史數(shù)據(jù),計算與所述假想車輛的相對速度。
6.如權(quán)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
所述極限距離計算單元檢測能夠從所述本車輛連續(xù)檢測到的多個對象物,基于該對象物,將所述可檢測極限距離設(shè)定在最遠(yuǎn)方的對象物附近。
7.如權(quán)利要求6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
所述極限距離計算單元提取所述對象物中的亮度在規(guī)定值以下的對象物,從亮度在規(guī)定值以下的對象物之中設(shè)定所述可檢測極限距離。
8.如權(quán)利要求1~3中任一項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
在判斷出所述可檢測極限距離小于所述必要檢測距離的情況下,使點亮轉(zhuǎn)向燈的時刻提前。
9.一種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包括:
外界識別部,其檢測本車輛的外界的信息;
相對速度計算部,其在所述外界識別部在可檢測范圍內(nèi)沒有識別到其他車輛的情況下,計算可檢測范圍外的假想車輛與本車輛的相對速度;和
通知部,其基于由所述相對速度計算部計算出的相對速度,判斷能否右轉(zhuǎn)、左轉(zhuǎn)或變更車道,并對駕駛員通知該判斷結(jié)果。
10.一種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包括:
外界識別部,其檢測本車輛的外界的信息;
相對速度計算部,其在所述外界識別部識別到其他車輛的情況下,計算該其他車輛與本車輛的相對速度;和
通知部,其基于由所述相對速度計算部計算出的相對速度,判斷能否右轉(zhuǎn)、左轉(zhuǎn)或變更車道,并對本車輛的駕駛員通知該判斷結(jié)果。
11.如權(quán)利要求9或10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包括:
檢測范圍計算部,其計算所述外界識別部的可檢測范圍;和
其他車輛識別部,其根據(jù)在由所述檢測范圍計算部計算出的可檢測范圍內(nèi)是否存在其他車輛,來進(jìn)行其他車輛的識別。
12.如權(quán)利要求10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外界識別部在可檢測范圍內(nèi)沒有識別到其他車輛的情況下,計算可檢測范圍外的假想車輛與本車輛的相對速度,基于計算出的相對速度判斷能否變更車道,對駕駛員通知該判斷結(jié)果。
13.如權(quán)利要求9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
包括必要檢測距離計算部,其基于由所述相對速度計算部計算出的所述相對速度,計算本車輛變更車道所需的所述外界識別部的必要檢測距離,
所述通知部,在判斷出所述必要檢測距離小于所述外界識別部的可檢測范圍的極限的情況下,對本車輛的駕駛員通知不能夠變更車道或者變更車道是危險的。
14.如權(quán)利要求9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包括:
必要檢測距離計算部,其基于由所述相對速度計算部計算出的所述相對速度,計算本車輛變更車道所需的所述外界識別部的必要檢測距離;和
車道變更控制部,其進(jìn)行控制以在判斷出所述必要檢測距離大于所述外界識別部的可檢測范圍的極限的情況下,使得自動進(jìn)行本車輛的車道變更。
15.如權(quán)利要求9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包括:
必要檢測距離計算部,其基于由所述相對速度計算部計算出的所述相對速度,計算本車輛變更車道所需的所述外界識別部的必要檢測距離;和
車輛速度控制部,其進(jìn)行控制以在判斷出所述必要檢測距離大于所述外界識別部的可檢測范圍的極限的情況下,使本車輛加速。
16.如權(quán)利要求9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
包括車輛速度控制部,其進(jìn)行控制以在基于由所述相對速度計算部計算出的相對速度判斷出能夠變更車道的情況下,使本車輛加速。
17.如權(quán)利要求9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
所述相對速度計算部基于車道的限速來計算所述假想車輛與本車輛的相對速度。
18.如權(quán)利要求9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
所述相對速度計算部基于車道的行駛速度的歷史來計算所述假想車輛與本車輛的相對速度。
19.如權(quán)利要求9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
將所述外界識別部能夠識別到的識別對象物中的位于最遠(yuǎn)方的識別對象物的附近,設(shè)定為所述外界識別部的可檢測范圍的極限,
基于所述外界識別部的可檢測范圍的極限,判斷能否變更車道。
20.如權(quán)利要求9所述的車輛控制系統(tǒng),其特征在于:
包括必要檢測距離計算部,其基于由所述相對速度計算部計算出的所述相對速度來計算本車輛變更車道所需的所述外界識別部的必要檢測距離,
將所述外界識別部能夠識別到的識別對象物中的位于最遠(yuǎn)方的識別對象物的附近,設(shè)定為所述外界識別部的可檢測范圍的極限,
在判斷出所述必要檢測距離大于所述外界識別部的可檢測范圍的極限的情況下,判斷為本車輛能夠變更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