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堿性蓄電池組技術領域,特別是涉及一種電池組用安裝工裝。
背景技術:
由于堿性蓄電池具有放電電壓平穩(wěn),電壓精度高,可靠性、安全性好等獨特的優(yōu)點,廣泛應用在國防工業(yè)上,尤其是測控儀器等要求電壓精度很高的方面。
現(xiàn)有電池與平臺的連接方式多采用螺釘直接緊固的方式,此種連接方式裝卸繁瑣、需要工具且要求具備較大的操作空間,不利于電池的快速更換,不利于平臺的緊湊、小型化設計。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發(fā)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電池組用安裝工裝,該電池組用安裝工裝為了解決傳統(tǒng)裝卸電池安裝時操作繁瑣、需要工具和需要操作空間大等問題。
本發(fā)明為解決公知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所采取的技術方案是:
一種電池組用安裝工裝,所述電池組為堿性蓄電池組;至少包括:
矩形結構的底板(5);
兩個結構相同的擋塊;每個擋塊包括:與底板(5)上表面垂直的第一擋片和第二擋片、與底板(5)上表面平行的第三擋片;所述第一擋片、第二擋片、第三擋片三者之間兩兩垂直并焊接為一體;所述第一擋片、第二擋片分別與底板(5)的一個側(cè)面焊接;
兩個結構相同的壓塊;每個壓塊通過一個銷釘(7)與底板(5)的上表面連接組成合頁結構;兩個壓塊上開設有螺紋孔,在所述螺紋孔內(nèi)安裝有螺桿(6);所述螺桿(6)上設置有螺旋桿(8);所述螺桿(6)從螺旋桿(8)的側(cè)邊穿過且兩者相互垂直;兩個壓塊位于底板(5)上表面的一端;當兩個合頁結構為開啟狀態(tài)時,兩個壓塊彼此平行,且兩者之間的距離為電池組的寬度;
兩個擋塊位于底板(5)上表面的另一端;兩個壓塊和兩個擋塊四者圍成一個矩形,該矩形的大小等于電池組的大小。
進一步:在所述底板(5)上開設有多個孔。
更進一步:在所述底板(5)上開設有四個或六個矩形孔。
進一步:在所述底板(5)下表面設置有支撐墊塊(9),所述支撐墊塊(9)通過沉頭鉚釘(12)與底板(5)固定。
更進一步:所述螺桿(6)與螺紋孔之間設有外鋸齒鎖緊墊圈(11);
本發(fā)明具有的優(yōu)點和積極效果是:
1.安裝操作簡便,無需輔助工具。
2.電池裝卸方便,裝卸耗時短。
3.無需扳手空間,需要平臺提供的安裝、操作空間小。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fā)明優(yōu)選實施例的俯視圖;
圖2是本發(fā)明優(yōu)選實施例的主視圖;
圖3是本發(fā)明優(yōu)選實施例的使用狀態(tài)圖。
其中:1、第一擋塊;2、第二擋塊;3、第一壓塊;4、第二壓塊;5、底板;6、螺桿;7、銷釘;8、螺旋桿;9、支撐墊塊;10、開口銷;11、外鋸齒鎖緊墊圈;12、沉頭鉚釘。
具體實施方式
為能進一步了解本發(fā)明的發(fā)明內(nèi)容、特點及功效,茲例舉以下實施例,并配合附圖詳細說明如下:
請參閱圖1至圖3,一種電池組用安裝工裝,所述電池組為堿性蓄電池組;包括:
矩形結構的底板5;
兩個結構相同的擋塊,如圖1所示,兩個擋塊分別為第一擋塊1和第二擋塊2;每個擋塊包括:與底板5上表面垂直的第一擋片和第二擋片、與底板5上表面平行的第三擋片;所述第一擋片、第二擋片、第三擋片三者之間兩兩垂直并焊接為一體;所述第一擋片、第二擋片分別與底板5的一個側(cè)面焊接;
兩個結構相同的壓塊;如圖1所示,兩個壓塊分別為第一壓塊3和第二壓塊4;每個壓塊通過一個銷釘7與底板5的上表面連接組成合頁結構;兩個壓塊上開設有螺紋孔,在所述螺紋孔內(nèi)安裝有螺桿6;所述螺桿6上設置有螺旋桿8;所述螺桿6從螺旋桿8的側(cè)邊穿過且兩者相互垂直;兩個壓塊位于底板5上表面的一端;當兩個合頁結構為開啟狀態(tài)時,兩個壓塊彼此平行,且兩者之間的距離為電池組的寬度;
兩個擋塊位于底板5上表面的另一端;兩個壓塊和兩個擋塊四者圍成一個矩形,該矩形的大小等于電池組的大小。
在上述優(yōu)選實施例中:在所述底板5上開設有多個孔。
進一步優(yōu)選:在所述底板5上開設有四個或六個矩形孔。
在所述底板5下表面設置有支撐墊塊9,所述支撐墊塊9通過沉頭鉚釘12與底板5固定。
所述螺桿6與螺紋孔之間設有外鋸齒鎖緊墊圈11,在所述螺紋孔內(nèi)設置有開口銷10。
本優(yōu)選實施例的使用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a:將加工完成的連接結構固定于平臺;即將上述結構的安裝工裝固定于平臺上;同時通過調(diào)節(jié)螺桿,使得兩個壓塊處于平行狀態(tài);
b:將安裝有配套零件的電池組由前方推入,此處的前方指的是兩個壓塊的一端,使電池組相應零件與擋塊緊密接觸;
c:扣緊壓塊,此時兩個壓塊與底板5的上表面平行,兩個壓塊處于同一水平面,旋緊螺桿6,固定電池組。
以上對本發(fā)明的實施例進行了詳細說明,但所述內(nèi)容僅為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不能被認為用于限定本發(fā)明的實施范圍。凡依本發(fā)明申請范圍所作的均等變化與改進等,均應仍歸屬于本發(fā)明的專利涵蓋范圍之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