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一種阻水電纜,具體涉及一種光纜內置式全阻水電纜。
背景技術:
隨著堅強電網(wǎng)的迅速發(fā)展,光電復合電纜使用量越來越大。目前光電復合電纜光纜一般放置于絕緣線芯和鋁護套之間,這樣檢測溫度為絕緣層表面溫度,而不是導體溫度,需要通過換算才能計算出導體溫度,由于高壓電纜絕緣層較厚,傳熱性能較差,而且計算出的溫度與導體實際溫度有誤差,這樣,電纜的經(jīng)濟性和長期使用的安全性有影響。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發(fā)明目的:本發(fā)明的目的是為了解決現(xiàn)有技術中的不足,提供一種光纜內置式全阻水電纜,該電纜通過將阻水光纜設置在阻水導體內,一方面可以加強導體對光纖的保護,另一方面可以直接檢測到導體的溫度,大大提高了電纜的經(jīng)濟性和長期使用的安全性。
技術方案:本發(fā)明所述的一種光纜內置式全阻水電纜,包括阻水光纜、阻水導體、半導電阻水綁扎帶、導體屏蔽層、絕緣層、絕緣屏蔽層、半導電阻水緩沖層、內護套、防腐層、外護套和導電層;所述阻水光纜外設有阻水導體,所述阻水導體外設有半導電阻水綁扎帶,所述半導電阻水綁扎帶外設有導體屏蔽層,所述導體屏蔽層外設有絕緣層,所述絕緣層外設有絕緣屏蔽層,所述絕緣屏蔽層外設有半導電阻水緩沖層,所述半導電阻水緩沖層外設有內護套,所述內護套外設有防腐層,所述防腐層外設有外護套,所述外護套外設有導電層。
進一步的,所述阻水光纜外設有金屬保護管作為保護層。
進一步的,所述金屬保護管采用軋紋螺旋管。
進一步的,所述金屬保護管外包覆有塑料層。
進一步的,所述阻水導體采用圓形緊壓結構或分割導體結構,內置阻水帶。
進一步的,所述阻水導體之間內置阻水帶,分割股塊采用絕緣阻水帶隔離。
進一步的,所述內護套采用環(huán)形軋紋結構的鋁護套。
有益效果:本發(fā)明結構設計合理,通過將阻水光纜設置在阻水導體內,一方面可以加強導體對光纖的保護,另一方面可以直接檢測到導體的溫度,大大提高了電纜的經(jīng)濟性和長期使用的安全性。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fā)明一個實施例的電纜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所示的一種光纜內置式全阻水電纜,包括阻水光纜1、阻水導體2、半導電阻水綁扎帶3、導體屏蔽層4、絕緣層5、絕緣屏蔽層6、半導電阻水緩沖層7、內護套8、防腐層9、外護套10和導電層11;所述阻水光纜1外設有阻水導體2,所述阻水導體2外設有半導電阻水綁扎帶3,所述半導電阻水綁扎帶3外設有導體屏蔽層4,所述導體屏蔽層4外設有絕緣層5,所述絕緣層5外設有絕緣屏蔽層6,所述絕緣屏蔽層6外設有半導電阻水緩沖層7,所述半導電阻水緩沖層7外設有內護套8,所述內護套8外設有防腐層9,所述防腐層9外設有外護套10,所述外護套10外設有導電層11。
作為本實施例的進一步優(yōu)化:
優(yōu)選的,所述阻水光纜1采用金屬保護管做加強保護,金屬保護管采用軋紋螺旋管,所述金屬保護管外包覆有塑料層。
阻水導體2可為圓形緊壓結構也可為分割導體結構,內置阻水帶,分割股塊采用絕緣阻水帶隔離;導體屏蔽層4采用超光滑料;絕緣層5采用超凈料;絕緣屏蔽層6采用超凈料,嚴格控制導體屏蔽,絕緣層以及絕緣屏蔽層三者界面,確保界面光滑圓整;內護套8采用環(huán)形軋紋結構的鋁護套;為增強導電層的附著性,導電層采用與外護套同時擠出。
為了確保光纜在導體里面具有良好保護,應采用特殊的方式和精確的結構設計:首先,solidworks建模技術以及應用受力分析,設計出合理的導體尺寸,確保在該導體尺寸下,內層光纜所受外力最小,另外,為了增強光纜抗壓力,光纜外采用金屬保護套管結構,金屬保護管為軋紋螺旋管,螺旋管外包覆塑料層,以其保護光纜和隔離外導體用,在上述方法下,以保護光纜在導體緊壓絞合或分割股塊成纜時,避免遭受破壞。
該電纜由于檢測溫度為導體溫度,國家標準規(guī)定導體運行溫度為90℃。這樣電纜可以通過調節(jié)輸電負荷使導體溫度持續(xù)工作在90℃,這樣可以在保障最大的輸電能力的情況下,確保電纜的安全性。
優(yōu)選的,本發(fā)明的一種光纜內置式全阻水電纜主要應用與66-500kv電壓等級場合使用,但也不僅限于該電壓等級范圍,也可以在其他電壓等級范圍內使用。同時本發(fā)明的一種光纜內置式全阻水電纜是一種智能型的電纜,其一方面可以加強導體對光纖的保護,另一方面可以直接檢測到導體的溫度。
本發(fā)明結構設計合理,通過將阻水光纜設置在阻水導體內,一方面可以加強導體對光纖的保護,另一方面可以直接檢測到導體的溫度,大大提高了電纜的經(jīng)濟性和長期使用的安全性。
以上所述,僅是本發(fā)明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非對本發(fā)明作任何形式上的限制,雖然本發(fā)明已以較佳實施例揭露如上,然而并非用以限定本發(fā)明,任何熟悉本專業(yè)的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發(fā)明技術方案范圍內,當可利用上述揭示的技術內容作出些許更動或修飾為等同變化的等效實施例,但凡是未脫離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內容,依據(jù)本發(fā)明的技術實質對以上實施例所作的任何簡單修改、等同變化與修飾,均仍屬于本發(fā)明技術方案的范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