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能量轉換系統,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充電組件,其包括耦合至直流電壓源的波形變換電路以及與所述波形變換電路連接的變壓模塊;及
供電組件,其耦合在直流電池和電機之間,用于在供電模式下將所述直流電池中的能量傳輸給所述電機,所述供電組件包括:用于將來自直流電池的直流電壓升高的直流/直流轉換器,以及,用于將升高的直流電壓轉換為交流電壓以提供給所述電機的直流/交流轉換器;
其中,所述直流/直流轉換器包括耦合至所述直流電池的電感以及多個開關單元,所述多個開關單元中的至少部分以及所述電感在充電模式下與所述充電組件組成充電電路,給所述直流電池充電。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能量轉換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直流/直流轉換器包括:
第一電感;
第二電感;
包括第一開關單元和第二開關單元的第一橋臂;及
包括與第一開關單元連接的第三開關單元以及與第二開關單元連接的第四開關單元的第二橋臂;
其中,所述第一開關單元與所述第二開關單元的連接點通過所述第一電感耦合至所述直流電池,所述第三開關單元與所述第四開關單元的連接點通過所述第二電感耦合至所述直流電池。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能量轉換系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充電模式下,所述第一電感、所述第二電感、所述第一開關單元中的二極管以及所述第三開關單元中的二極管,與所述充電組件組成所述充電電路。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能量轉換系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充電模式下,所述第一電感、所述第二電感、所述第二開關單元中的二極管以及所述第四開關單元中的二極管,與所述充電組件組成所述充電電路。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能量轉換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變壓模塊的副側的兩端分別耦合至所述第一開關單元和所述第二開關單元的連接點以 及所述第三開關單元和所述第四開關單元的連接點。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能量轉換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波形變換電路包括:
包含第五開關單元和第六開關單元的第三橋臂;
包含第七開關單元和第八開關單元的第四橋臂;
其中,所述第三橋臂的兩端以及所述第四橋臂的兩端與所述直流電壓源耦合。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能量轉換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開關單元和所述第七開關單元連接所述直流電壓源的正極,所述第六開關單元和所述第八開關單元連接所述直流電壓源的負極,所述變壓模塊的原側的一端通過第三電感耦合至第五開關單元和第六開關單元的連接點,另一端連接至所述第七開關單元和所述第八開關單元的連接點。
8.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能量轉換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直流/直流轉換器中用于組成所述充電電路的開關單元包括場效應管和二極管;在所述充電模式下,所述場效應管斷開。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能量轉換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五開關單元、所述第六開關單元、所述第七開關單元、所述第八開關單元的驅動信號包括頻率和占空比大致相同的方波,所述第三橋臂和所述第四橋臂中的每個橋臂上的兩個開關單元的驅動信號大致互補,所述第五開關單元和所述第八開關單元之間的驅動信號具有相位差。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能量轉換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控制單元,與每個開關單元耦合,用于向每個開關單元發(fā)送驅動信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