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便攜式音樂耳機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種便攜式音樂設備,尤其涉及一種可以邊跑步邊攜帶的音樂耳機。
背景技術:
便攜式音樂設備是人們經常使用的娛樂工具,目前人們所使用的便攜式音樂設備均是采用一個由音樂播放設備,電線以及耳機所組成。這樣的設備的便攜性較差,特別是在人們跑步等劇烈運動時,耳機與播放設備之間的連線經常會脫落,非常不便。
發(fā)明內容
本發(fā)明的便攜式音樂耳機將音樂播放裝置內置于耳機之中,以全面提升設備的便 攜性。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便攜式音樂耳機,包括一個耳機,所述耳機中包含一個內置音樂播放系統(tǒng),耳機通過導線與另一內置了音樂播放裝置的耳機相連。所述音樂播放系統(tǒng)中含有自動電源設備。所述導線中設有聲音均衡系統(tǒng)。這樣的便攜式音樂耳機,通過將音樂播放裝置內置于耳機之中,可以大大提升整個耳機的便攜性,特別可以適應使用者劇烈運動,而不會因為額外的音頻連接線的問題導致運動中的不方便。
圖I為本發(fā)明便攜式音樂耳機系統(tǒng)示意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參照圖1,對本發(fā)明便攜式音樂耳機具體介紹如下
本發(fā)明中的耳機1,在內部設有音樂播放裝置2組成獨立播放系統(tǒng)。所述音樂播放裝置2可以是一個微型MP3播放器或其他利用微型存儲裝置實現(xiàn)的播放裝置。根據需要可將含有音樂播放裝置2的耳機I通過導線5與另一內置有音樂播放裝置4的耳機3連接,形成可供具有兩個播放設備的可更替使用的便攜式音樂耳機。音樂播放裝置2中包括電源系統(tǒng),一般為微型電池或可充電電池。導線5中設有聲音均衡系統(tǒng),用以調節(jié)兩個耳機從單個或兩個音樂播放裝置中收聽音樂或其他音頻信息。以上對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例進行了詳細描述,但其只作為范例,本發(fā)明并不限制于以上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任何對該實用進行的等同修改和替代也都在本發(fā)明的范疇之中。因此,在不脫離本發(fā)明的精神和范圍下所作的均等變換和修改,都應涵蓋在本發(fā)明的范圍內。
權利要求
1.一種便攜式音樂耳機,其特征在于,包括一個耳機(1),所述耳機中包含一個內置音樂播放裝置(2 ),耳機(I)通過導線(5 )與另一個耳機(3 )相連。
2.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便攜式音樂耳機,其特征在于,在另一個耳機(3)中內置有另一個音樂播放裝置(4)。
3.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便攜式音樂耳機,其特征在于,所述音樂播放裝置(2)含有電源設備。
4.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便攜式音樂耳機,其特征在于,所述音樂播放裝置(2)與另一個音樂播放裝置(4)中均含有電源設備。
5.如權利要求I所述的便攜式音樂耳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導線(5)中設有聲音均衡設備。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提供了一種便攜式音樂耳機,其包括一個耳機,在所述耳機中包含一個內置音樂播放裝置,耳機通過導線與另一內置了音樂播放裝置的耳機相連。本發(fā)明的便攜式音樂耳機利用將音樂播放裝置內置于耳機之中,以全面提升設備的便攜性,特別可以適應使用者劇烈運動。
文檔編號H04R1/10GK102843627SQ20111017076
公開日2012年12月26日 申請日期2011年6月23日 優(yōu)先權日2011年6月23日
發(fā)明者李翀 申請人:上海市民辦尚德實驗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