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揚聲器箱減振裝置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實用新型提出的是一種揚聲器箱專用減振裝置,用于減低揚聲器對地面(樓板)的傳導干擾,屬于機械技術領域。
目前我國的歌舞娛樂業(yè)已達十多萬家,眼下又開始流行迪斯科酒吧,這些娛樂業(yè)往往多分布在人口稠密的居民區(qū),大都設在多層或高層商住或住宅樓的底層或裙樓,這些舞廳或迪斯科用的低音揚聲器發(fā)出了巨大的低頻(一般40HZ~160HZ,有的延伸至30HZ以下)能量使樓板振動,沿著樓板或框架(建筑)結構向著整幢建筑傳導,使得居民住宅內部地板引起振動,超過國家許可標準,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在這些問題發(fā)生后一般的作法是在揚聲器箱下方墊入橡膠墊,但不能有效地消除振動。其它裝置,如彈簧減振器,復雜,造價太高,效果也不好。故實際很少使用。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為了克服以上現(xiàn)有技術存在的不足,提出一種新型的揚聲器箱減振裝置。
本實用新型的技術解決方案有揚聲器箱1,它設置在揚聲器箱1的托盤2上,托盤2與揚聲器箱1的四周設橡膠墊3,托盤2底面焊接N根傳遞腳4,傳遞腳4設置在減振裝置的外殼5內,傳遞腳4相互間設置粗沙粒6。
傳遞腳4的數(shù)量N≈P/K,N為偶數(shù),取整數(shù)式中的K=25-40或K=50-80或K=100-160P為揚聲器箱的功率。
粗沙粒6的最佳直徑3-6mm,粗沙粒6也可用塑料、玻璃、金屬顆粒。
傳遞腳4與外殼5間距≥150mm。
傳遞腳4可以是角鋼、方鋼、槽鋼或鋼圓管。
本實用新型的優(yōu)點當揚聲器箱托盤上的揚聲器產(chǎn)生劇烈振動時,能量可通過與托盤焊牢的振動能量傳遞腳(如角鋼)傳遞到粗沙粒(Ф3-6mm最佳)上,使沙粒之間產(chǎn)生相互運動,通過摩擦迅速消耗掉振動能量。當角鋼距離外殼>150mm就可以得到相當良好的效果。振動能量傳遞腳布置對稱,應使受力均勻,以保證揚聲器的位置長期使用不發(fā)生偏移。經(jīng)測試垂直振動可以降低30db左右。一般的迪斯科舞廳使用本減振裝置可以很方便地將振動干擾值降低到國家要求范圍。
本實用新型取材方便,造價低廉,效果良好。本揚聲器減振裝置可以用于影劇院、立體聲影院及劇場的揚聲器減振,也可以用于消除或降低其它類似振動源的振動干擾。
附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結構示意圖。
附圖2是圖1的俯視結構示意圖。
外殼應具有良好的剛性,鋼板厚度δ≥3mm,周圍應布有適當?shù)募訌娊睢?br>
對照實施例圖1,圖1采用角鋼作為振動能量的,由于振動能量的傳遞腳的長度、數(shù)量與傳遞腳的形狀、材料及消振材料都有密切關系,本實施例中傳遞腳選用60×60等邊角鋼,傳遞腳的長度取揚聲器放置時高度的80%即960mm,傳遞腳的數(shù)量N,根據(jù)揚聲器箱的功率P=400W來進行估算,估算的公式N≈P/K不同的情況K是不同的,如當揚聲器的功率取連續(xù)粉紅噪聲功率時,K=25~40當揚聲器的功率取長期最大功率時,K=50~80當揚聲器的功率取短期最大功率時,K=100~160本實施例中的K=40,所以N=10(根)沙粒直徑=3mm,一般情況下,當沙粒偏粗時,K取25,沙粒居中,K值也居中。
角鋼距離外殼的尺寸等于160mm。
權利要求1.揚聲器箱減振裝置,其特征是有揚聲器箱(1),它設置在揚聲器箱(1)的托盤(2)上,托盤(2)與揚聲器箱(1)的四周設橡膠墊(3),托盤(2)底面焊接N根傳遞腳(4),傳遞腳(4)設置在減振裝置的外殼(5)內,傳遞腳(4)相互間設置粗沙粒(6)。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揚聲器箱減振裝置,其特征是傳遞腳(4)的數(shù)量N≈P/K,N為偶數(shù),取整數(shù)式中的K=25-40或K=50-80或K=100-160P為揚聲器箱的功率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揚聲器箱減振裝置,其特征是粗沙粒(6)的最佳直徑3-6mm,粗沙粒(6)也可用塑料、玻璃金屬顆粒。
4.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揚聲器箱減振裝置,其特征是傳遞腳(4)與外殼(5)間距≥150mm。
5.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揚聲器箱減振裝置,其特征是傳遞腳(4)可以是角鋼、方鋼、槽鋼或鋼圓管。
專利摘要本實用新型提出的是一種揚聲器箱專用減振裝置,用于減低揚聲器對地面(樓板)的傳導干擾,屬于機械技術領域。它有揚聲器箱,它設置在揚聲器箱的托盤上,托盤與揚聲器箱四周設橡膠墊,托盤底面焊接N根傳遞腳鋼,傳遞腳設置在減振裝置的外殼內,傳遞腳鋼相互間設置粗沙粒。本實用新型取材方便,造價低廉,效果良好。本揚聲器箱減振裝置可以用于影劇院、立體聲影院及劇場的揚聲器減振,也可以用于消除或降低其它類似振動源的振動干擾。
文檔編號H04R1/02GK2371742SQ9922756
公開日2000年3月29日 申請日期1999年3月26日 優(yōu)先權日1999年3月26日
發(fā)明者胡清亮 申請人:胡清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