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擠壓桶,用于食物處理機,所述食物處理機包括粉碎桶,其特征在于,所述擠壓桶包括:
桶本體,所述桶本體的第一端連接至所述粉碎桶的一端,并與所述粉碎桶導通;
桶蓋,能夠拆卸地蓋裝在所述桶本體的第二端上;
擠壓筋,設置在所述桶本體的內(nèi)壁上和/或設置在所述桶蓋的內(nèi)壁上。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擠壓桶,其特征在于,
出渣口,設置在所述桶蓋遠離所述桶本體的一端上;
出汁口,設置在所述桶本體上。
3.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擠壓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出渣口設置在所述桶蓋遠離所述桶本體的一端的端部上。
4.根據(jù)權利要求3所述的擠壓桶,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導渣蓋,從遠離所述桶本體的一端套設在所述桶蓋上,所述導渣蓋內(nèi)設置與所述出渣口導通的出渣通道。
5.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擠壓桶,其特征在于,還包括:
密封件,設置在所述桶本體與所述桶蓋的連接處,以使所述桶本體與所述桶蓋密封連接。
6.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擠壓桶,其特征在于,所述桶蓋上設置有第一卡扣,所述桶本體上設置有第二卡扣,所述第一卡扣能夠與所述第二卡扣配合,以使所述桶蓋能夠拆卸地蓋裝在所述桶本體的第二端上。
7.根據(jù)權利要求6所述的擠壓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卡扣和所述第二卡扣中的一個為卡槽,所述第一卡扣和所述第二卡扣中的另一個為第一凸筋;
其中,所述第一凸筋能夠卡入到所述卡槽內(nèi),以使所述桶蓋能夠拆卸地蓋裝在所述桶本體的第二端上。
8.根據(jù)權利要求7所述的擠壓桶,其特征在于,所述卡槽內(nèi)設置有限位筋,所述第一凸筋卡入至所述卡槽后與所述限位筋配合,以將所述第一 凸筋固定在所述卡槽內(nèi)。
9.根據(jù)權利要求1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擠壓桶,其特征在于,
所述桶本體與所述粉碎桶為一體式結(jié)構(gòu),或所述桶本體能夠拆卸地密封連接至所述粉碎桶。
10.一種食物處理機,其特征在于,包括:
機座,所述機座內(nèi)設置有驅(qū)動裝置,所述驅(qū)動裝置包括第一驅(qū)動軸和第二驅(qū)動軸;
桶體組件,能夠安裝在所述機座上,所述桶體組件包括:
粉碎桶;
粉碎裝置,設置在所述粉碎桶內(nèi),與所述第一驅(qū)動軸驅(qū)動連接;
如權利要求1至9中任一項所述的擠壓桶;
擠壓裝置,設置在所述擠壓桶內(nèi),與所述第二驅(qū)動軸驅(qū)動連接。
11.根據(jù)權利要求10所述的食物處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粉碎裝置為碾壓螺旋頭或切削裝置,擠壓裝置為擠壓螺桿。
12.根據(jù)權利要求11所述的食物處理機,其特征在于,
所述粉碎桶的一端開口且中空,所述粉碎桶的內(nèi)壁面上沿所述粉碎桶的軸向設置有至少一個導向槽。
13.根據(jù)權利要求12所述的食物處理機,其特征在于,
所述導向槽為傾斜設置的多個斜槽,所述斜槽的傾斜方向與所述粉碎裝置的推料方向一致。
14.根據(jù)權利要求13所述的食物處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斜槽與所述粉碎桶的軸線之間的角度為β,其中,0°<β≤45°。
15.根據(jù)權利要求12所述的食物處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導向槽為螺旋槽,所述螺旋槽的旋向與所述粉碎裝置的推料方向一致。
16.根據(jù)權利要求12至15中任一項所述的食物處理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導向槽的寬度從所述粉碎桶的開口端至所述粉碎桶的另一端逐漸減小,和/或所述導向槽的深度從所述粉碎桶的開口端至所述粉碎桶的另一端逐漸變淺。
17.根據(jù)權利要求12至15中任一項所述的食物處理機,其特征在于,
所述粉碎桶的內(nèi)壁面上沿所述粉碎桶的軸向設置有至少一個第二凸筋。
18.根據(jù)權利要求17所述的食物處理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凸筋由所述粉碎桶的開口端向所述粉碎桶的另一端延伸,所述第二凸筋在所述粉碎桶的軸向上的高度大于等于所述粉碎桶的高度的1/3;
和/或所述第二凸筋在所述粉碎桶的內(nèi)壁面上由所述粉碎桶的開口端向所述粉碎桶的另一端豎直延伸。
19.根據(jù)權利要求17所述的食物處理機,其特征在于,
所述導向槽為傾斜設置的多個斜槽時,所述導向槽與所述第二凸筋相互不平行。
20.根據(jù)權利要求17所述的食物處理機,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二凸筋的數(shù)量為2個至6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