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載具包括: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檔位調節(jié)結構包括: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樞轉部包括isofix接頭。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檔位調節(jié)結構包括驅動部,所述驅動部活動地設置在所述樞轉部,并且能被致動以引起所述卡合件與所述第一卡槽或所述第二卡槽脫離卡合。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檔位調節(jié)結構包括復位件,所述復位件設置在所述第一卡槽與所述卡合件之間,并且抵接所述第一卡槽和所述卡合件以提供回復力。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卡合件具有容置槽,所述復位件的一端位于所述容置槽內,所述復位件是螺旋彈簧。
7.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卡槽和所述第二卡槽分別包括內齒輪,所述卡合件形成為與所述內齒輪卡合的外齒輪。
8.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樞轉部包括外蓋、本體件和內蓋,所述外蓋和所述內蓋共同包圍一空間,所述本體件位于所述空間內且包括所述鎖定鉤。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載具包括連接軸,所述樞轉部借助所述連接軸相對于所述乘載本體樞轉,
10.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載具包括一個乘載本體、兩個樞轉部、兩個檔位調節(jié)結構和一個連接軸,其中,所述兩個樞轉部位于所述乘載本體上,并經由所述連接軸聯動設置,使得所述兩個樞轉部同步樞轉,
11.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
12.根據權利要求11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同步連桿組件包括第二連桿,所述第二連桿的一端耦接于其中一所述樞轉部的本體件,使得兩個所述本體件同步樞轉,以帶動兩個所述樞轉部同步樞轉。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連桿上設有滑槽,所述第一連桿經由插銷被限位于所述滑槽內。
14.根據權利要求4或10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部能沿垂直于所述樞轉部的樞轉平面的第一方向被致動,所述驅動部包括沿所述第一方向伸出的卡扣部,所述卡扣部抵接所述卡合件并且阻止所述驅動部從所述樞轉部分離。
1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載具包括一個所述乘載本體、兩個所述樞轉部、兩個所述檔位調節(jié)結構和一個同步解鎖組件,其中,兩個所述檔位調節(jié)結構中的至少一個包括驅動部,每一個所述驅動部活動地設置在對應的所述樞轉部,其中所述同步解鎖組件使兩個所述卡合件彼此聯動,使得在至少一個所述驅動部被致動時,兩個所述檔位調節(jié)結構各自的卡合件沿相反的方向移動。
16.根據權利要求15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兩個所述樞轉部通過連接軸相對于一個所述乘載本體同步樞轉。
17.根據權利要求15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同步解鎖組件包括線部件,所述線部件為柔性件,所述線部件形成為“8”字的形狀并且與兩個所述檔位調節(jié)結構的卡合件聯動。
18.根據權利要求17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線部件包括外套和滑動地設置于所述外套內部的芯部,
19.根據權利要求15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同步解鎖組件包括:
20.根據權利要求4或10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部是按鈕、旋鈕、撥鈕或拉手。
2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載具包括嬰兒安全提籃、睡箱、安全座椅、載動物裝置或載物裝置。
2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乘載本體的前部可設置有凹部,所述樞轉部具有第一樞轉位置和第二樞轉位置,其中,當所述樞轉部位于第一樞轉位置時,所述樞轉部的所述鎖定鉤位于所述凹部內,當所述樞轉部位于第二樞轉位置時,所述樞轉部的所述鎖定鉤位于所述凹部外。
23.如權利要求22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當所述樞轉部位于第一樞轉位置時,所述鎖定鉤位于所述樞轉部的樞轉軸的上方;當所述樞轉部位于第二樞轉位置時,所述鎖定鉤位于所述樞轉部的樞轉軸的下方。
24.如權利要求22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樞轉部還具有第三樞轉位置,并且所述第三樞轉位置與所述第一樞轉位置之間的樞轉角度差大于所述第二樞轉位置與所述第一樞轉位置之間的樞轉角度差,當所述樞轉部位于第二樞轉位置時,所述鎖定鉤高于所述載具的底部最低處;當所述樞轉部位于第三樞轉位置時,所述鎖定鉤低于所述載具的底部最低處。
25.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
26.根據權利要求25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缺齒部被設置成,使得當所述卡合件與所述第一卡槽和所述第二卡槽同時卡合,且所述第二缺齒部將所述卡合件的n+1個檔位調節(jié)外齒以及與其相鄰的m個外齒都容納其中以后,所述卡合件能夠與所述第一卡槽和所述第二卡槽中的另一者卡合在m+1個不同的樞轉位置,使得所述樞轉部能夠位于m+1個不同的樞轉位置。
2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樞轉部具有能夠鎖定的第一樞轉位置、第二樞轉位置和第三樞轉位置,其中,所述第三樞轉位置與所述第一樞轉位置之間的樞轉角度差大于所述第二樞轉位置與所述第一樞轉位置之間的樞轉角度差,當所述樞轉部位于所述第一樞轉位置時,所述樞轉部的所述鎖定鉤收納于所述乘載本體;當所述樞轉部位于所述第二樞轉位置時,所述樞轉部的所述鎖定鉤伸出所述乘載本體外,以連接車輛座椅。
28.如權利要求27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樞轉部上設有檔位指示標記,所述乘載本體的靠近所述樞轉部的位置處設有對應所述第一樞轉位置、所述第二樞轉位置和所述第三樞轉位置的檔位標記,使得當所述樞轉部樞轉到一個指定的樞轉位置時,所述檔位指示標記與其中一個所述檔位標記對準。
29.根據權利要求4或10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部包括驅動部樞轉件和驅動部推動件,其中,
30.根據權利要求29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部樞轉件包括具有樞轉件樞轉部的樞轉件推壓段,
31.根據權利要求30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部樞轉件還包括樞轉件按壓段,從所述樞轉件推壓段沿著遠離所述樞轉件樞轉部的方向延伸,所述樞轉件按壓段上設有供外力作用在其上的按壓凸緣,
32.根據權利要求29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部推動件設有至少一個推動件推桿,所述推動件推桿抵靠于所述卡合件,
33.根據權利要求32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外蓋的基部的周向壁上設有供驅動部樞轉件穿過其中的外蓋槽口,
34.如權利要求4或10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部包括驅動部樞轉按鈕、驅動部轉動盤和驅動部移動件,其中,
3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載具經由接合組件能夠拆卸地安裝于載具應用裝置,所述接合組件包括能夠相互接合且能夠分離地鎖定的第一接合構件和第二接合構件,所述第一接合構件和所述第二接合構件中的一者設置于所述載具,另一者設置于所述載具應用裝置,
36.如權利要求35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構件本體上設有供所述第一釋鎖按鈕在其中運動的第一按鈕安裝槽,
37.如權利要求35或36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鎖定件樞接于所述第一構件本體并具有鎖定件頂推部,所述第一釋鎖按鈕具有按鈕頂推部,所述按鈕頂推部被設置成能夠對所述鎖定件頂推部施加作用力,以驅使所述第一鎖定件樞轉至釋鎖位置。
38.如權利要求37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第二鎖定件是設置于所述第二接合構件的鎖定柱,所述第一鎖定件是能夠勾住所述鎖定柱的鎖定鉤;
39.如權利要求37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接合構件設有第二構件推壓部,所述第二構件推壓部被設置為從所述第二接合構件的內壁凸出的凸起部,其能夠在所述第一接合構件和所述第二接合構件接合或者分離的過程中抵頂所述第一鎖定件,而使其樞轉至鎖定位置。
40.如權利要求35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載具應用裝置是嬰兒推車。
41.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載具包括一種抵頂結構,其能將第一物件抵頂到第二物件,所述抵頂結構包括:
42.根據權利要求41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抵頂件包括:
43.根據權利要求42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
44.根據權利要求43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
45.根據權利要求44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
46.根據權利要求45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
47.根據權利要求41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所述偏壓件包括:
48.根據權利要求47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
49.根據權利要求47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
50.根據權利要求41所述的載具,其特征在于:
51.一種安置根據權利要求1-50中的任一項所述的載具的底座,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能夠連接至車輛座椅,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