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用于可轉換式飛行器(1)的機身(2,2’,2”),其包括: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機身,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區(qū)段(111,111”)又包括: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機身,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部分(101)限定用于第二機組人員(106)的第二殼體(104’)或者用于在使用中沿著所述第三軸線(x)并排布置的第二機組人員(106a”)和第三機組人員(106b”)的第三殼體(104”);
4.根據前述任一項權利要求所述的機身,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部分(100)和所述第二部分(101)彼此接合。
5.根據前述任一項權利要求所述的機身,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6.一種可轉換式飛行器(1),其包括: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半翼(3)固定于所述機身(2,2’,2”)的第三部分(108);
8.根據權利要求6或7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半翼(3)具有負偏轉角和/或負二面角。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半翼(3)不具有可相對于所述半翼(3)自身移動的相應的氣動表面。
10.根據權利要求6-9中任一項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11.根據權利要求7-10中任一項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適于提供第三升力/下壓力值并且以懸臂方式從所述機身(2)的所述機頭(4)的相應的彼此相對的橫向側突出的一對第三氣動表面(9)。
12.根據權利要求7-11中任一項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
13.根據權利要求12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軸線(f)和所述第五軸線(g)、所述第六軸線(d)和所述第七軸線(e)、所述第八軸線(b)和所述第九軸線(c)相對于所述第一軸線(y)對稱地布置。
14.根據權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四軸線(f)、所述第六軸線(d)和所述第八軸線(b)在所述飛行器處于所述第一構造時與所述第五軸線(g)、所述第七軸線(e)和所述第九軸線(c)平行于所述第一軸線(y)對齊。
15.根據權利要求6-14中任一項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其包括與所述源(102)以及所述第一旋翼(20a)、所述第二旋翼(20b)、所述第三旋翼(21a)、所述第四旋翼(21b)、所述第五旋翼(22a)和所述第六旋翼(22b)中的至少一個操作性地連接的至少一個電動動力系(40a,40b,40c,40d,40e,40f);
16.根據權利要求7-15中任一項所述的飛行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半翼(3)、所述第二氣動表面(8)和所述第三氣動表面(9)中的至少一個包括位于所述機身(2)的相應的端部區(qū)域處的泡沫插入件。